[網友原創] 依法治理國有企業勢在必行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6日 15:10)
據央視國際2月12日《焦點訪談》報道,山東省農業機械集團臨淄公司主要經營指標曾在全國同行業評比中名列第43位。然而,1996年臨淄公司換領導班子,尤其是1999年企業進行大規模“改制”之後,該公司經營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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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報道中我們不難發現,首先,王桂春以同原公司一模一樣的淄博福田農機公司私企的名義只花35.8萬元,就買下了90萬元的國有股份。而我們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將國有資産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顯然,王桂春等人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應該追究與之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他們採取的習慣做法,就是成立一個和國有企業業務相近的私營公司,用國有企業的名義攬活,如有贏利,則由私營公司做,如虧損,則一律算到國有企業頭上。
其次,王桂春同時擔任這個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法人代表。我們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並可由公司給予處分。可見,王桂春等人的行為很直接的違反了《公司法》。他們運用各種手段,使賺的錢歸臨淄福田農機公司所有,而虧損則歸國有企業。“身在曹營心在漢”,一邊在國有企業工作,一邊另有自己的“私人陣地”。這個是明顯的用企業投資、改制、重組之機,侵害、侵佔、侵吞國有資産的行為。據檢察機關查處的許多國企高層職務犯罪案件顯示,“左肩國企廠長右肩私企老闆”的“兩面人”現象嚴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者張翼分析認為,在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一些國企負責人挪用國企資金,佔用國企設備、生産資料和業務渠道,開設“私家店”,一身兼兩職,這實質是將國有資産的私有化。
總之,從這個事件中,我們很容易發現,不少國企的股份制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呈現出“偽改制”現象:管理者背離股份制運行法則,治企不是靠機制,而是靠人治,董事不管事、監事不監事、股東成擺設。這種行為直接危害是造成國有資産大量流失,企業難以搞好,極易帶來社會不穩定,而且在國企內部構建家族化權力網,還將使國家正常的國有經濟秩序和公共準則形同虛設,延緩國企現代化進程。
筆者認為,這説明監督體系或監督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正確分析和認識國企個別領導者違紀違法問題的嚴重性和複雜性,切實依法加強治理國有企業勢在必行。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國家財産的轉型過程,就可能産生國家利益被分割為“小團體”利益的行為傾向,這必須要受到重視。(耿紅仁)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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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