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15日起將放寬外商投資和經營限制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1日 21:36)
新華網北京2月11日電 北京放寬外商投資和經營限制,從2月15日起,在京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將不再提交資信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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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即將出臺的《改革市場準入制度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若干意見》,鼓勵外商參與國內企業的兼併重組,內資企業接受外商參股或被外商收購的,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條件,經外經貿管理部門批准,可依法變更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比照內資企業核定。經營一般商品、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統一核定為“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産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産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批准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産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申請經營限制外商投資産業項目和需要專項審批項目的,其經營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批准的內容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經營範圍規範用語的規定具體核定。
這一改革意見還規定,設立企業、變更投資者或內資企業轉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再要求提交投資方的資信證明;副董事長、副總經理髮生變化的,不再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辦理分支(辦事)機構核轉手續時,不再提交董事會決議;註冊資本按期到位申請延期登記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請;非貨幣出資辦理財産轉移後,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財産轉移協議。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程序,比照內資企業予以簡化。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時,其有效期限的核定應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部門批准該機構的駐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一年的有效期限;申請駐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國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銀行資信證明、業務活動情況報告;中國籍人士擔任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員聘任合同》;申請僱員登記不再提交僱員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機構的登記複印證件。
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長羅文閣認為,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對外開放呈現全方位、寬領域、深層次的新局面。實現外資企業與國內企業的無差別待遇,是世貿規則的必然要求。改革外資市場準入制度,適當放寬外商投資和經營限制,逐步取消部分行業和領域外商投資限制,也是進一步加大外資引進力度的重要方面。(劉浦泉)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