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法》:強化貨幣政策的職能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06日 13:28)
金融時報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兩法”起草小組)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的強化體現在新《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多項條款中,如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等。這是新《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一個明顯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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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政策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主要是通過實施有效的貨幣政策來完成的。回顧近年來人民銀行金融宏觀調控的歷程,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國金融業支持經濟發展的作用正在不斷增強。從1993年採取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治理通貨膨脹,促進國民經濟成功實現“軟著陸”;到1997年人民銀行對金融調控方式進行改革,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注意處理好支持經濟增長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關係,綜合運用適當增加貨幣供應量等多種貨幣政策手段調控經濟,有力地支持了我國經濟的結構調整和平穩增長,使得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所制定的“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得以順利實現。
新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從法律的角度再一次確認並強化了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這個對中央銀行來講最重要的職能,具體表現在更加注重發揮貨幣政策委員會的作用和增加貨幣政策工具兩個方面。
首先,修改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更加注重發揮貨幣政策委員會的作用。新《中國人民銀行法》在原《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之後,又增加了一款“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原《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諮詢議事機構。貨幣政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標,討論貨幣政策的制定和調整、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等涉及貨幣政策的重大事項,提出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建議。新《中國人民銀行法》對貨幣政策委員會有關條款的修改的意義在於:一是第一次在法律層面明確貨幣政策委員會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作用,從而將《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對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職能的規定上升至法律層次;二是擴大了貨幣政策委員會發揮作用的領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發揮作用的領域主要在貨幣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方面,而根據新《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貨幣政策委員會的作用領域將延伸至國家宏觀經濟調控。
其次,在新《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增加了新的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為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包括最終目標、仲介目標和操作目標),必須通過一定的貨幣政策工具來運作。在市場經濟機制下,中央銀行只有通過其直接控制下的各種貨幣政策工具,才能對宏觀經濟運行施加影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有三個,即法定存款準備金、再貼現率和公開市場操作。新《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與原《中國人民銀行法》相比,新《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增加了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買賣金融債券這一貨幣政策工具。金融債券是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憑證,具有信用等級高、市場交易活躍等特點。新《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將金融債券規定為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之一,有利於中國人民銀行更有效地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此外,在確定人民銀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方面還有一個變化:新法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的管轄範圍進行了調整,由“金融機構”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劉航)
責編: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