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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負責人認為《銀監法》具有兩大特點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27日 23:00)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張建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人27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正式錶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監法》)具有兩大特點:大量吸收和借鑒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的先進理念和其他國家或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既明確了監管機構職責,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也對監管權力的運作進行了規範和約束。

  這位負責人説,《銀監法》是我國第一部銀行業監管的專門法律。《銀監法》在條文設計時大量借鑒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的銀行監管最佳做法,參閱了巴塞爾委員會發佈的其他指導性文件及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和台灣等國家或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在吸收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基礎上,納入《銀監法》的有關內容將為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銀監法》一方面適當授權監管機構使用監管手段和措施,為實施有效監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比如,《銀監法》規定監管機構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各類報表和資料;有權對有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接管、重組或撤銷,並對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行為人的存款或申請司法機關凍結違法資金等。

  與此同時,《銀監法》也對監管權力的運作進行了規範和約束,形成了對監管機構嚴格的監督制約和問責機制。比如,《銀監法》規定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規定了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採取監管措施時的程序要求和監督制約措施;規定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依法對銀行業監管機構實施外部監督,要求監管機構增強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規定了監管機構履行職責和義務、行使監管權力、採取監管措施相應的法律責任。《銀監法》以法律形式,系統地建立了對政府機構的監督制約和問責機制,這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次立法創新。

責編: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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