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為基金違規運作戴上“緊箍”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9日 08:41)
新華網消息:如果沒有限制,那麼擁有鉅額資金力量的基金將會成為“洪水猛獸”,隨意投資、隨意擔保,不僅容易滋生腐敗,還容易導致資金風險。為此,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財産的運作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法律規定,基金財産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承銷證券;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責編:劉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