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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成為投資者的保護傘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9日 08:38)

  新華網消息:為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形式,參與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決策。這也賦予了基金投資者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權力。

  投資人通過購買基金份額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法律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等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記者鄒聲文、張旭東、沈路濤)

責編:劉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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