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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嚴把設立基金公司“入門關”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9日 08:36)

  新華網消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構成及其資信情況,關係到社會公眾對基金公司的信任度和基金公司的經營質量,對基金的規範化、專業化運作有重要影響。因此法律對設立基金公司的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制。

  法律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産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産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對於基金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不過,基金專家同時認為,上述規定在對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採取嚴格條件控制,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金融風險的同時,也為基金公司採取多種組織形式留下了必要的空間。法律只是規定了“主要股東”的條件,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公司的其他股東留出了餘地。

  此外,法律嚴禁設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張旭東、鄒聲文、沈路濤)

責編:劉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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