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央視國際首頁 > 新聞頻道 > 財經新聞 > 正文

受權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五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産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産組合的方式。

  資産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八條 基金財産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第五十九條 基金財産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六十二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説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産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財産的資産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産、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條 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條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産清算

  第六十五條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第六十六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産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仲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第六十九條 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産,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産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産;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一)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三)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十三條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七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七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二)辦理基金備案;

  (三)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況;

  (六)指導和監督基金同業協會的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説明;

  (三)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四)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或者基金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對調查或者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務牟取私利。

  第八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八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動用募集的資金的,責令返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擅自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或者基金託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産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或者將基金財産挪作他用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將基金財産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財産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前款行為,運用基金財産而取得的財産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行為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暫停或者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資格;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不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第九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基金託管資格。

  第九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産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固有財産承擔。

  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産委託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通過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投資等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責編:閆冬


<<上一頁
第3頁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