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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立法,能否為中國股市注入暖流
——寫在證券投資基金法通過之際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8日 18:15)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 10月28日,對我國正處於快速發展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業來説,是一個值得紀念的特殊日子:備受證券市場人士關注和期盼的證券投資基金法,15時03分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以146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獲得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公佈了這部法律,從而為基金的規範運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上有著“陽光基金”之美譽。這部事關基金業發展的法律將給我國證券市場帶來什麼變化?它會給老百姓的理財生活帶來何種影響?

  

“陽光基金”:將成股市的中堅力量

  “證券投資基金法出臺可謂正逢其時。”有業內人士興奮地表示,“這部法律必將促進我國基金業的發展,可以説為中國股市注入了一股暖流,夯實了股市的發展基礎。”曾任中國證監會主席、現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正慶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公佈實施以後,對推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非常重要,有利於發展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

  基金作為國際上一種通行的組合投資方式,自19世紀60年代誕生以來,已經有了一百多年的歷史。它在證券市場通過專家理財方式,充分披露信息,贏得了“陽光基金”的稱號,也成為金融領域中舉足輕重的投資力量,其作用和影響力不可忽視。

  目前,基金業正成為全球最具有成長性的行業之一。我國基金業至今只有11年的歷史,發展任務尤其顯得迫切。“發展基金有助於改變目前我國股市中散戶多、機構投資者少的結構狀況。”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肖解釋説:“散戶股民容易跟風,而百姓購買基金,讓機構投資者打理股票則較為理性,利於股市的穩定。”

  現在市場上的基金規模,一般在5億元至50億元之間,每只基金均由基金經理運作,基金經理背後有一個強大的研究決策團隊來提供投資支持。基金憑藉數億元的鉅額資金力量和專家分析眼光,使得上市公司對其越來越重視,這將迫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提升公司質量,否則就得不到基金的青睞。

  我國基金業在近年來發展迅速,特別是自1997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來,基金業有了一個明顯增長期:從1998年第一批基金公司設立起,到今年9月底國內已有開業的基金公司32家,設立證券投資基金87隻,總規模達到了1632億份,其在股市中的作用已初顯端倪。前段時間,面對上市公司招商銀行突然拋出的發行100億元可轉換債券再融資計劃,持有招商銀行股票的47隻基金聯合起來組成聯盟,來共同抗議招商銀行這一行為。這起事件的發生,表明基金在股市中已經擁有了舉足輕重的話語權,“腰板”越來越硬。

  發展基金業目前已成為各界的共識。一些常委會委員指出,剛剛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與幾天前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的論述完全一致。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近日也表示,“使機構投資者逐步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主導力量”是證監會當前重點要落實的工作之一。這充分體現出當前股市政策的取向和思路。

  

核心話題:基金投資者權益第一

  北京有一位叫唐軍的投資者,過去是股民,但從去年就開始選擇了基金投資。他説:“過去買賣股票,沒賺幾個錢,天天還提心吊膽。從風險和付出時間等成本來看,我還是選擇了基金。”

  “積少成多、專家理財”這是基金理財的最大特點,通俗點講,就是個人把錢交給基金公司(資金由銀行來託管),基金公司替你買賣證券,基金公司和託管銀行賺取的是管理費和託管費用,投資盈虧則屬於基金投資者。

  對喜好投資理財的老百姓來説,伴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出臺和對基金的逐漸熟知,或許因此就改變了他們的理財習慣。對基金投資者來説,這部法律給他們帶來的最大的好處,則是從法律地位上賦予了中小投資者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則更加注重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法律中嚴格限制了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的不軌行為。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自2002年8月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起,就充分考慮了投資人利益。時任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厲以寧明確表示:“基金立法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要充分保護基金投資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從一開始就設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大會制度,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形式參與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決策。證券投資基金法最終以法定的形式,確定了這一基金投資者擁有監督基金管理人行為的制度。

  一些委員在審議中提出:“法律要約束、規範管理人的行為,應該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方面還要再強化一下。”劉振偉委員建議將基金持有人有權“建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這一款項修改為基金持有人“有權決定召開”。法律最終吸取了這一建議,正式法律將原草案中條款改為“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建議”改為“要求”,法律賦予投資者的權益迥然不同。

  基金專家指出,當前基金業基本是由基金管理人主導,而持有人大會可以有效地對基金管理人實施制約。有持有人大會這種機制存在,基金管理人就會有壓力。頭頂達摩克利斯之劍,基金管理公司行為會更加謹慎。

  應委員們的提議,法律還明確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訴訟地位,法律新增一款項,賦予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上述這些新增規定,都極大程度地保護了基金投資人的權益。

  

預留空間:爭議問題各讓一步

  證券投資基金法從1999年開始起草至今曆時4年有餘,從2002年8月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到如今表決通過用了一年多的時間。同有些法律相比,證券投資基金法出臺的時間安排甚為緊湊,但其內容卻是一樣的嚴謹充實,稱得上是“瓜熟蒂落”。

  證券投資基金法專業性比較強,它不僅和廣大投資者關係密切,與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投資公司關係也非常密切,所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制訂或修改,一舉一動,都會引起非常敏感的反應……其中任何一個細微調整都會涉及多方利益的調整,影響到基金業日後發展的道路。經過反復斟酌,從當初起草已較為完備的初審稿到如今正式法律文本,三次審議先後進行了百餘處修改。

  令人矚目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制定本著發展的眼光,針對我國基金業的實際發展情況,在一些事關基金髮展前景卻尚未有定論的事情上,預留出了發展空間,這便於今後在實踐中進一步試驗探索:

  ——能否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這是一個基金界十分關注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可以彌補基金的短期頭寸不足,緩解基金的贖回壓力;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不應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要防止基金公司利用融資進行非審慎經營行為,引發銀行資金風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介紹説,考慮到在這個問題上意見分歧較大,最終法律上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刪去了原草案中的相關條款。對這一問題暫不作規定,可以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

  ——針對目前我國事實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發展的公司制基金(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基金形式),有的委員認為法律應該予以涵蓋,而有的委員則認為私募基金情況比較複雜,而公司制基金髮展尚缺乏實踐經驗,可暫不予以考慮。故此,對這兩種基金,法律授權國務院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對於基金財産能否買賣其他基金份額,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在國外有些基金專門購買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我國也準備設立這種基金。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間的買賣進行利益輸送,一般應當禁止基金之間相互投資。為此,法律規定了基金財産不得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為“基金中的基金”的發展留出了空間。

  我國立法程序與別的國家不同,法律一旦出臺再去修改是很難的。據王以銘委員介紹,在起草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時,其中一個原則就是儘量注意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在這部法律中對以後基金業的發展、證券業的發展,包括産品的創新,留有一定的空間是非常必要的。

  在審議中,證券投資基金法在這些具有爭議性的問題上採取“各讓一步、預留空間”的做法,得到了委員們的理解和贊同。李連寧委員表示,鋻於我國投資基金業還處在初創階段,有很多問題如今就想做出明確規定確實有困難。曾支持給開放式基金短期融資權利的周正慶委員表示,法律對有爭議的問題,充分地考慮了兩方面的意見。既然存有不同意見,可先不作規定。

  “既滿足了規範發展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的當前需要,又為今後基金創新留有空間,證券投資基金法出臺的現實意義並不只是停留在眼前。”一位從事基金行業監管的負責人如此表示:“法律的完善將為基金業發展打下紮實的基礎,並帶來一個好的外部環境,這必將促進我國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王雷鳴、沈路濤、張旭東、鄒聲文)

責編: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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