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1日 13:37)
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 建築業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日前下發通知提出,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其中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應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企業符合法定條件與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農民工經濟補償金。
通知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簽訂勞動合同收取抵押金、風險金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採取欺詐和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以及不按規定進行用工備案的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對農民工造成損害的,企業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要大力發展建築勞務分包企業,規範用工行為。禁止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的非法用工行為。各地要大力發展勞務分包企業,指導勞務隊伍按資質標準註冊成立勞務分包企業。要指導農民工輸出較多的地區,以多種形式組建法人形式的勞務分包企業,有組織、有目標地承攬勞務分包工程。(孫玉波)
責編: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