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文 規範非典時期勞動關係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17日 09:54)
人民日報消息:針對一些地方因非典疫情而裁員的情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不得以疫情為由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不可對非典患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這份通知,用人單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響,導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産的,可以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辦法調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正常生産經營的,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停工停産期間,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或生活費。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産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通知強調,對非典患者、疑似病例者或被依法隔離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治療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治療終結或隔離期滿。其治療隔離時間,不計算在職工依法應享受的醫療期之內。因防治非典或受非典影響造成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超過規定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相應順延。
責編: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