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企業的劃撥土地由有關政府收回並處置
央視國際 (2003年04月18日 09:48)
《人民日報》消息:從4月18日起,凡以劃撥方式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破産時,該土地使用權由有關人民政府收回,並依法處置。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於今日起正式實施的司法解釋的新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貴祥介紹,在法院審理國有企業破産案件中,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何處理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有的則作為破産財産來處理,用於清償破産企業的債權;還有的用於安置破産企業職工。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該司法解釋,既規範了對破産案件的審理,又確保了政府對國有土地的依法監督管理。
依據該司法解釋,企業對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以該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除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外,還應經具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否則,該抵押無效。如果企業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並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在破産訴訟中則應認定抵押有效。(吳兢)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