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
——寫在民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之際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30日 17:47)
中華工商時報消息:民法草案——這部新中國法制史上迄今為止條文最多、篇幅最長、涉及面最寬、調整範圍最大、與群眾生活最密切的法律案,日前終於“浮出水面”。
民法草案的出臺,是20多年來改革開放取得的豐碩成果,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草案的編纂和提請審議,必將極大地豐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社會主義依法治國的偉大進程。
民法草案順應天時
民法一詞來源於古羅馬,它同刑法一樣,源遠流長,歷史悠久,並無一例外地在人類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成為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基本規則。
我國商朝的法律就有了土地所有權、婚姻家庭法律、繼承制度的規定,這是我國最早的民事法律制度。但直到1911年,我國歷史上才有第一部專門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但當時並未頒佈施行。此後南京國民黨政府又分編草擬、分期公佈了具有民法典性質的“中華民國民法”。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分別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過民法,但是都沒有成功。
“最大的原因就在於當時缺乏民法出臺的社會條件,特別是與民法相適應的經濟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勝明分析説,“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強調民事主體的平等、多元,強調民事活動的自願和自負責任,強調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以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協調。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民法可以説是‘生不逢時’。”
由於涉及面廣,內容複雜,改革開放初期制定完備的民法典條件尚不成熟。我國立法機關於是將一些急需的比較成熟的部分率先制定了一部部單行法,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同時也在其他法律中對有關民事關係做出了法律規定。
“我國制定民法典的社會條件和經濟基礎條件目前已經成熟。制定民法典是進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是法院、仲裁機關適用法律的需要,是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王利明深有感慨。
立法模式之選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李鵬委員長自始至終十分重視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三次工作報告中都提出編纂民法典。僅今年以來,李鵬委員長先後六次聽取有關民法草案起草情況的彙報,並就此作出重要指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和工作報告,抓緊民法典的編纂工作。2002年1月,法工委召開專家座談會,著重研究民法典的主要內容,並邀請六位專家分別起草民法典的各編內容。今年4月初,專家建議稿的工作基本完成。
2002年4月,法工委再次召開座談會,就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同時,法工委民法室著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起草民法的室內稿。5月至8月,法工委民法室以室內稿為基礎,對照專家建議稿,反復研究。10月,在現有民事法律和物權法草案的基礎上形成了民法草案初稿。
據介紹,目前,除專家建議稿外,還有兩個民法典的專家建議稿,分別是由王利明教授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組織起草的。廈門大學的徐國棟教授也組織起草了一個民法典的建議稿,廣西大學的孟勤國教授起草了物權法部分的建議稿,西南政法大學的張玉敏教授起草了繼承部分的建議稿。“這些專家建議稿,對民法的制定彌足珍貴。”法工委的工作人員説。
從民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到草案的最終通過,任重而道遠。王勝明因此呼籲:“希望專家學者、實際工作部門的同志以及關注這部草案的有識之士都積極參與到民法的立法進程中來。我們非常歡迎有關法律院校、專家繼續提出各自的民法建議稿或者民法中某一編甚至某一章的建議稿。這對把民法典起草得更好,更符合實際、更具時代特色,大有裨益。”
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的分組審議中,委員們或參考國外的立法經驗,或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或運用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就草案的結構和內容紛紛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提出各自的想法和建議。
更加尊重人的價值
民法草案浮出水面,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法學專家稱之為“社會的穩定器,公民的保護神”。
“民法的制定非常必要,它是我國立法進步的重要體現,要將其編制好,使之成為老百姓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賴愛光説。
專家分析,這次提請審議的民法草案有四大特點:第一,草案是一部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因為它把中國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作了週全的列舉,並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
第二,草案突出了人格權的保護,把各種人格權都作了列舉,特別是把隱私權和信用權列入人格權,充分反映了中國在21世紀將更加努力推進人權保障事業,更加尊重人的尊嚴和人的價值。
第三,草案凸現了物權,對財産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作出了系統規定,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私人所有權,明確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一視同仁予以保護。物權是生産的基礎、交換的前提,是個人生活保障的必要條件。與此同時,物權本身也是基本的人權。只有有了物權,人們才可以過上有尊嚴的體面的生活。草案對物權的規定,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鞏固、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將調動億萬人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
第四,草案把侵權責任單獨作為一編,規定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如果受到侵害,就會得到法律的救助,就會依法得到補償。如果這些規定得以通過,那麼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的“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的目標完全可以實現。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王家福看來:“民法實際上是經濟的促進法,人民的權利法。這部法律草案通過後,必將造福全國人民,必將推動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不斷向前發展。”(王雷鳴 沈路濤 鄒聲文)
責編:范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