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徵稅“十不準”維護農民權益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0日 09:30)
中國經濟時報消息:針對涉農負擔案(事)件屢禁不止的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報記者就《通知》出臺宗旨以及實施內容等有關情況,採訪了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
問:《通知》的出臺是基於怎樣的指導思想考慮的?
答: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農業稅收徵收管理面向廣大農民,關係到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實際工作中,地方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和廣大農業稅收徵管人員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推行農村稅費改革後,農業稅及其附加已成為改革所確立的國家、集體、農民三者之間分配關係的重要載體。
但是涉農負擔案(事)件屢禁不止,有的地方還比較嚴重。原因除了農業稅收實體法改革進展緩慢,農村稅費改革也未全部到位外,農稅徵管中的問題確實是引發此類案(事)件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現有:利用稅收徵收權搭車收費,稅費混徵問題未從根本解決;違反稅收政策規定,按人頭或者田畝平攤農業特産稅;少數農業稅收徵管人員和協稅員對農民缺乏應有的感情和責任,政策法制觀念淡薄,工作作風簡單粗暴,甚至非法扣押農民財物,等等。
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大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力度的新舉措,具有重要意義。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與此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農業稅收工作面對著兩億多農戶,杜絕涉農稅收負擔案(事)件的發生是我們當前的一項緊迫任務。我們認為,積極推進農業稅收徵管改革,規範徵管行為,明確農村稅費徵管責任,實行農業稅收執法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是在農業稅收工作方面預防和減少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發生的有效措施。為此我們研究制定了《通知》。
問:《通知》具體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一是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要認真組織學習中辦、國辦的文件精神,充分認識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重要意義,認清農業稅收徵管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實行責任追究後面臨的形勢,貫徹落實《通知》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把農業稅收徵管工作做好。
二是提出要進行農業稅收徵管改革,實行農村稅費分離,明確農村稅費徵管責任。從近年來通報涉農負擔惡性案件來看,不少案件都是稅費不分,責任不清。在農村稅費改革以前的農民負擔構成中,農業稅負擔一般是較輕的,絕大多數農民繳稅是自覺的。大多數涉稅案件往往是由於稅費混徵以及徵管行為不規範造成的。要追究責任,首先是要劃清稅費徵管責任。其次,要在農村稅費試點工作中,規範徵管行為,對農村稅費不分的徵管體制進行改革。在《通知》中,我們提出了農業稅收徵管改革的方向和稅費徵管分離的措施辦法。
三是要正確執行農業稅收政策規定和各項徵管制度,嚴禁侵犯農民合法權益。針對當前農業稅收徵管工作存在可能引發農民稅收負擔案(事)件的突出問題,明確了有關涉農稅收不得採取的行為,提出“十不準”,即:不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擴大稅收徵收範圍;不準多徵、提前徵收和攤派稅款;不準該依法減免稅的不減免;不準收稅不開票和收稅打白條;不準搞稅收承包;不準非法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準動用警力、警具收稅;不準隨意扣人、扒糧、扒物、牽牲口;不準亂罰款;不準利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收取其他費用。此外對當前農業稅收執法隊伍中存在的有關問題也提出了整治要求。
四是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加強對農業稅收徵管人員的教育和管理。結合農業稅收徵管實際,建立實行農業稅收執法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化壓力為動力,把預防和減少涉及農民稅收負擔案(事)件的各項工作抓緊抓好。
問:《通知》的貫徹實施對農業稅收徵管工作有哪些現實指導意義?
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農村稅費改革後,農業稅成為調節和規範國家、集體、農民三者之間利益分配關係的主要手段。農業稅徵收是否規範,能否避免和解決過去稅費徵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直接關係到減輕農民負擔的成效,關係到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稅費改革的成敗。由於多方面的原因,農業稅收徵管法制化、規範化相對滯後,農業稅收徵管中有不少急需解決的問題。
這次《通知》中提出了要大力推進農業稅收徵管改革,並明確了徵管改革的方向和具體的措施,可以有效地解決由於農業稅收徵管辦法欠缺而帶來的諸多問題,對於提高農業稅收徵管工作水平,加強依法治稅,規範徵管行為,建立正常的稅收秩序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問:《通知》對保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會起到什麼作用?
答:《通知》中對各級農業稅收徵管機關、特別是對基層徵收機關的徵管行為提出了許多具體的要求和規定,如“十不準”的規定等,這些將進一步促進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加強依法治稅、規範徵管行為。全國2億多納稅農戶,9億農民也可以依照《通知》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監督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的徵管行為。如果遇到農稅徵收機關違反《通知》規定,不依法徵稅,例如徵收機關擅自擴大徵收範圍,多徵或提前徵收稅款,收稅不開票或收稅打白條等情況,農民群眾就可以積極向上級農稅徵收機關反映並要求處理,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姜業慶)
責編:范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