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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車輛購置稅從交通部門轉由國稅局徵收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16日 11:33)

  國際金融報消息:作為大規模稅制改革前的“技術改造”的一項內容,2003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的徵收將從交通部門轉到國家稅務局。

  12月12日,浙江省國稅局一名稅務官員告訴記者,這項變更目前已經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浙江省交通部門原來負責徵收車輛購置稅的人員目前已經全部並到浙江省國稅局,總計有300人。

  車輛購置稅的“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産、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該稅種徵收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農用運輸車。

  車輛購置稅的前身是車輛購置附加費,由交通部門徵收。車輛購置附加費起徵于1985年5月1日,是交通部經國務院批准,在全國範圍內強制徵收的專項用於國家公路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當時是在生産環節由海關和汽車製造廠代徵的,進口車徵收車價的15%,國産車徵收車價的10%。

  到1990年的時候,由於一些工廠欠繳嚴重,代徵的方式繼續不下去了。於是從1993年開始,交通部專門組建了一支隊伍,聯合公安部門親自徵收,收費環節也改在了車輛的購買階段,同時進口車的費率降到車價的10%。

  2000年11月16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向有關車輛徵收車輛購置稅,原有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取消。同時規定,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徵收。

  本來費改稅以後,應該由稅務局自己來徵收,但當時談費改稅方案的時候,交通部門提出將相關機構人員全部移交給國家稅務總局。由於機構移交的問題涉及到人事,非常複雜。因此,當時交通部和稅務總局報國務院批示後,決定這個隊伍暫時不動,還留在交通部,由稅務總局委託其繼續代徵車購稅,所用資金暫時由財政部撥款。

  業內人士説,2001年以前,交通部每年收上來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總額大約為180億至200億元人民幣,由交通部根據各個省公路的實際狀況和需要統一進行分配。理論上來説,這筆資金是用於公路建設,但是實際上由於它有一支多達1.3萬人的隊伍在收費,因此就有相當一部分成了這個隊伍的“人頭費”,專款專用顯然大打了折扣。同時,對於這筆錢的去向,由於預算自己做,費用自己收,所得自己花,也極容易導致腐敗。

  2001年1月1日起,由於稅收接受監督,2001年累計徵收車輛購置稅255億元人民幣,較2001年以前明顯升高。儘管這筆錢變成了財政收入,但是它並不作為經常性的預算科目,而是仍然交給交通部,專門指定為用於公路建設。(李衛玲)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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