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學者:證券民事賠償新司法解釋三大突破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12日 15:15)
中新網12月12日電:一直備受關注的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將迎來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昨天表示,最高法院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將在近日出臺。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郭鋒博士在接受北京青年報採訪時指出,其最大特點是有三個重大的突破。
首先,准許投資者可以進行“團體訴訟”。就是説准許幾百名或幾千名投資者通過律師同時進行訴訟。在過去,法院只能受理單個投資者的訴訟,像大慶聯誼案,有100多名投資者起訴,結果一個多月都沒有審完。“團體訴訟”的出臺勢必給造假的上市公司帶來巨大的壓力。
其次,司法解釋在舉證責任方面推出了“因果關係推定”,即原告的損失是不是由於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不需要原告來舉證説明。以前原告要把所有的舉證都要給被告,但如果舉證不全面的話,就沒有辦法。而現在原告的舉證按司法解釋只需要兩個方面,一個是侵權方面的舉證,另一個是損失舉證,這對投資者來説是相對容易做到的。至於其他的舉證責任,原則上不要求原告舉證,而是由被告進行抗辯,這樣就解決了中小投資者舉證難的問題。
第三,如何計算賠償金額,一直是法院難以實施裁決的“瓶頸”問題。新司法解釋首次確定了賠償標準即“實際損失”,是指在證券欺詐期間,投資者買入了股票以後,賣出所造成的差價損失,加上差價損失部分的稅金損失和佣金損失,以及這三部分合計後,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損失。(劉志剛 王芳)
責編:范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