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交易所發佈QFII交易細則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2日 17:19)
證券日報消息:為了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2月1日同時發佈了各自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並於發佈之日起實施。《實施細則》對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管理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違反《實施細則》的處理方式。但因技術原因,合格投資者暫不能參與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券的交易。
與《暫行辦法》相同的是,《實施細則》規定,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一傢具有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辦理相關證券交易業務,只能通過其委託證券公司的一個席位進行交易。
對於合格投資者從事境內證券交易的持股比例,《實施細則》明確指出該持股比例是針對合格投資者持有A股的比例,規定每一合格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不得高於該公司總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不得高於該公司總股本的20%。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細則》同時對《暫行辦法》中的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相關規定進行了細節上的充分補充。細則規定,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達到該公司總股本的16%及其後每增加2個百分點時,交易所于該交易日結束後通過交易所網站公佈合格投資者已持有該公司掛牌交易A股的總數及其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當日交易結束後,如遇單個合格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超過限定比例的,交易所將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發出通知,合格投資者自接到減持通知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予以平倉,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當日交易結束後,如遇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的,交易所將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確定平倉順序,並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發出通知,合格投資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作出相應處理,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若5個交易日內遇其他合格投資者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減持的合格投資者可向交易所申請繼續持有原股份。
對於違反投資運作相關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的處理,《實施細則》規定,對超過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合格投資者,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有權通知受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實施平倉,並可對該合格投資者予以警告、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受託的證券公司違反本實施細則,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的,交易所有權依據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相應處分。
《實施細則》還規定,合格投資者出現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投資額度獲批准並取得外匯登記證、指定或變更託管人、指定或變更代理進行境內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指定或變更代理進行境內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等情形之一的,其託管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交易所備案,否則交易所可對該合格投資者予以警告、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記者 蔡鋒 李俊)
責編:范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