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就QFII《暫行規定》答記者問(全文)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29日 08:3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制定併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廣大投資者普遍關心的、與外匯管理有關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引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合格投資者”,英文縮寫QFII)對中國資本市場開放和發展具有什麼意義?
答:引進和實施合格投資者制度,是落實江澤民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提出的“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以及朱鎔基總理在九屆人大三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積極有效利用外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領域,逐步推進商業、外貿、金融、保險、證券、電信、旅遊和仲介服務等領域的對外開放”的精神,在積極穩妥的開放進程中規範發展證券市場的措施之一,是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重要舉措,也是二十多年來我國對外開放、引進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延伸和拓展。
問:《暫行規定》與《暫行辦法》二者之間的關係如何?
答:《暫行規定》是依據《暫行辦法》制定的,是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涉及的外匯管理問題進行疏理、補充和完善。為使有關內容更加規範、明確,方便操作,《暫行規定》採取了“補充式”寫法,即《暫行辦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暫行規定》中就不再贅述。《暫行規定》主要從外匯管理的角度,進一步明確有關操作性內容和細節。
問:《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暫行規定》共七章三十四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包括託管人管理、投資額度管理、賬戶管理、匯兌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內容。其要點如下:
(一)託管人管理。託管人的資格條件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三家聯合審批。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重點關注託管人是否具有外匯指定銀行資格,最近三年有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的記錄。
《暫行規定》規定了申請成為託管人需向外匯局提供的有關材料,並進一步明確了託管人在外匯管理方面應履行的職責,包括: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售付匯業務;向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結匯、購匯、匯出、特殊人民幣賬戶收支、投資損益等事宜;編制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表,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後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政策的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情況。
(二)投資額度管理。在《暫行辦法》關於額度審批原則的基礎上,《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以人民幣計價;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的投資額度不得低於等值5000萬美元的人民幣,不得高於等值8億美元的人民幣;額度有效期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申請補足額度的、匯出部分本金後重新申請匯入本金的以及申請提高額度的,按簡易程序審批,即減少有關申請材料,並縮短審批時間。此外,明確規定有關投資額度轉讓的具體操作程序和申報材料。
(三)賬戶和匯兌管理。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暫行規定》補充規定: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對大額本金匯入(日匯入超過等值5000萬美元)實行報備制度等。
(四)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一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外匯登記證年檢的有關事項(時間、內容、報送材料以及違規處罰措施等);二是對未通過年檢的,由外匯局商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決定合格投資者資金的退出方案;三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和託管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問:其他國家或地區實施合格投資者制度的經驗對我國有何借鑒意義?
答:亞洲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警示是,利用國外證券投資應該避免短期資本流入,注重引入中長期資金。我國台灣地區、印度、韓國都有引入合格投資者的經驗,歸納起來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要鼓勵境外中長期投資;二是把好資金匯入匯出的關口。這些經驗對我們制定有關合格投資者的法規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責編: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