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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民事賠償案再起波瀾 ST紅光公告引發爭議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28日 09:10)

  國際金融報消息:11月27日上午股市一開盤,ST紅光(600083)停牌1小時。同日,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出澄清公告説,“有關本公司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自1998年10月26起至2000年10月26日止”。

  但某知名電視臺11月25日播出的有關紅光證券民事賠償案的節目中,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發表個人看法,“認為此前從未行使訴訟權利的相關投資者在此問題上仍有可能具備訴訟條件,並希望投資者不要錯過機會。”ST紅光對此表示,“對於因個人言論對公司造成的不便及後果,本公司也將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嚴義明在接受電話採訪時表示,該電視台中出現這段話的鏡頭並不是在成都現場採訪到的,而是開庭前在上海拍錄的。我表達的意思只是説明投資者擁有訴諸法律的權利,但並不意味著會勝訴或得到現在這樣的調解結果。

  他表示,錦天城同樣收到了許多諮詢電話,但我們已決定不再代理,原因是現在起訴早已超過法律時效,在程序上已不可能。已結案的11位投資者幾乎都是在近4年中連續起訴的,一直沒有中斷,始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而且這是法庭調解的案件,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法律意義還不是十分明顯。所以即使此前沒有行使訴訟權利的投資者擁有起訴的權利,但實際意義已不大。

  在位於成都亞太廣場5層的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裏,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員工告訴記者,公司仍然接到不少投資者打來的有關證券民事侵權糾紛的諮詢電話。前臺小姐告知記者,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國真和董秘宋靜遠現在廣州,證券部代表相裏麒外出。記者打遍包括國泰君安法律部負責人、該案的委託代理人王錚在內四人的所有電話聯絡方式,均是停機或無人接聽。成都證管辦的對外發言人徐冰拒絕發表任何評論。

  該案中成都福地的代理律師孫國林在電話中指出,實際上,很多人沒有注意到調解書中一個細節,並沒有使用“賠償”一詞,而是“支付”,而且對於同類的案件的法律借鑒意義也不是很大。他同時也表示,投資者儘管從法律上擁有起訴的權利,法院也有可能受理,但由於程序上的原因,想勝訴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最後他透露説,成都福地已不可能再達成現在這種調解結果。

  成都福地在當日的澄清公告中也指出,依據2002年1月15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虛假陳述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有關本公司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自1998年10月26起至2000年10月26日止。顯然,公司拒絕該類案件的態度已十分明朗。(馬世領)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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