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開庭 股民索賠期待有法依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25日 02:12)
國際金融報消息:11月25日,折騰了3年的中國內地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ST紅光案”將在成都中院開庭審理。儘管結果難以預料,但11名原告終於有了要一個説法的機會了。
就在市場人士尤其是眾多的受害股民逐漸將目光聚焦到成都的時候,同樣是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彭淼秋訴ST嘉寶案日前經上海二中院協調,彭女士獲賠800元,達成了庭外和解。有媒體報道説,彭女士“心滿意足”地接過賠償金,將懷揣了10個月的石頭扔了地。3年後才得到的800元賠償如何讓當年損失了2000多元的彭女士“心滿意足”,儘管從邏輯上説不過去,但短暫的中國內地證券史上終於有了民事賠償案的首例結案記錄,或許多少讓彭女士得到了些許“創造歷史”的安慰。
但正如國內知名證券法律師嚴義明所言,作為庭外和解,沒有在司法機關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對造假者進行責任認定,不具有國家法律認定的權威性,其法律監管意義也必將大打折扣。而且,和解協議書上模糊的“原告已注意到被告的請求”這樣的犧牲原則的語言,與法院判決相比,其市場影響力就更值得考慮。
即使如此,與之相比,其他的892件已受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中的股民,卻沒有像彭女士如此的幸運。儘管ST同達和渤海集團案已經審理完畢,但也還沒有宣判結果。這並非法庭審理有始無終,而是目前按照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的作用還十分有限,在證券民事訴訟尚缺乏充分的法律實踐和必要的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法律對投資者權益的保障難免有心無力。
實際上,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史幾乎就是中國證券法律的完善史,也是證券市場四大元素相互之間的博弈史。就證券民事訴訟來説,1999年紅光證券民事訴訟就已開始,在相關股民和嚴義明律師不懈努力下,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終於頒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使該類案子從原來的“暫不受理”到“可以受理”。嚴義明也因此被美國《商業週刊》評為2002年度“亞洲之星”之一。
由於市場和監管尤其是相關法律處在同樣幼稚的階段,從而使市場成為法律健全的推動力之一。同時,市場的參與者難免因法律不健全而成為“犧牲品”。在這種情況下,“可行的選擇”只能是周小川在解讀十六大報告時指出的那樣,“強調發展,在發展中解決問題,通過發展消化歷史包袱”。
而政府與投資者在對市場的主角———上市公司規範化的要求和渴望上顯然是不謀而合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是政府監管職能的重中之重”早已形成共識。周小川日前指出,“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的權益有了更加明確的理論背景”。但這種背景顯然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上,更重要的是應在法律規定上和監管實踐上有更多的突破。
近期又有消息稱,有關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訴訟問題的更為明細的司法解釋初稿目前已起草完畢,第二輪研討會不久將在深圳舉行,今年年內有望出臺。這也是繼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15日通知”後,推進證券民事維權行動的又一重大舉措。有業內人士指出,這將是使現在“懸而未決”的類似案件,從“可以受理”走向“可以判決”的又一次重要飛躍。
目前中國內地在證券民事訴訟上尚未形成可資借鑒的判例,但10個多月來受理證券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對儘快形成相應的司法解釋,顯然有著極為積極的促進作用。儘管紅光案在審理完畢後或許依然需要等待,但對這起持續時間最長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來説,“可以判決”的希望終於使這種等待不再是遙遙無期的了。
責編: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