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修訂金融統計管理規定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12日 13:12)
市場報消息:金融統計人員必須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報統計數字,編制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這是中國人民銀行日前頒布修訂後的《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中明確的內容。
此次新規定明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機構將被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相關責任人將受紀律處分。
1.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的;
2.拒報或者屢次遲報金融統計資料的;3.未經批准,自行編制發佈金融統計調查表,造成惡劣影響的;
4.超越權限,自行公佈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5.強迫和授意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
據悉,新規定將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相關資料:《金融統計管理規定》全文
責編:楊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