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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發佈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08日 06:25)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今天聯合發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將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圍繞著引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相關問題,近一年多來,中國證監會會同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進行了大量研究,並聽取了境內外專家學者和機構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發佈了這一《辦法》。

  《辦法》明確指出,所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合格投資者,英文縮寫QFII)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産管理機構。合格投資者應委託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資産,委託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依照《辦法》,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具備相應條件:一是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規定的資産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二是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三是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四是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五是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同時強調,為引入中長期投資,對於符合上述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他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辦法》指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應當通過託管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投資額度。合格投資者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及證監會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可以委託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0%。《辦法》同時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記者李柯勇)

責編:陸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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