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頒布新規 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將受嚴懲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07日 17:03)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對外公佈了修訂後的《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並決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金融統計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對各項金融業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信息交流與共享,進行金融統計管理和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修訂後的《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8章45條,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中、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郵政儲匯局等。
《規定》提出,金融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及時、準確、全面地完成各項金融業務統計;收集、整理、積累金融和有關國民經濟的統計資料;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依法進行統計管理和統計檢查,為國家和金融部門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監測經濟與金融運行情況、金融監管和經營管理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諮詢意見;為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進行國際交流和為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提供信息資料。
《規定》指出,金融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是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和協調全國金融統計工作的主管機關。金融統計要以計算機網絡為依託逐步實現自動化、規範化、標準化管理。加快金融統計與國際接軌的進程,逐步實現按國際準則加工和披露金融統計數據。
我國曾于1995年12月3日發佈《金融統計管理規定》。從修訂後的《規定》開始施行之日起,原先發佈的《金融統計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將受到嚴懲
從2002年12月15日起,金融統計資料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將受到嚴懲。
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對外公佈的修訂後的《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嚴重違反《規定》的各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五種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不含地、市)以上機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對金融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這五種行為分別是: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佔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一年內再次發生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規定》説,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人員如果有上述五種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違反《規定》構成犯罪的,將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張建平)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