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證交所分別推出規則 規範發展可轉債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04日 09:01)
上海證券報消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滬、深證券交易所日前分別發佈《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新規則從發佈之日起實施。
新規則包括總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申請,信息披露,停牌、復牌,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等7章。證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後的規則更側重於規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
據證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參照了《滬、深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體例。鋻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清算、託管等事項應在交易規則和登記公司的有關規則中規定,上市費用在證券上市協議中規定,故本次修訂將該等內容予以刪除。另按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增加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在上市時及上市後的信息披露規定。具體修改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信息披露方面。參照股票上市規則的披露要求,規定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及董事會在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信息披露的程序、應披露的事項以及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過程中的注意事項。規則將應披露的信息亦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大類,並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殊情況,在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內容中增加了轉股、贖回、回售、發行人負債及重大資信變化以及擔保人發生重大變化情況的信息披露要求。就臨時報告應披露事項的規定比原來的規則規定得更詳細,例如發行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産變動、重大訴訟或涉及合併分立的,按約定向下修正轉股價格等事項的披露,另外還增加了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程序及披露規定。
二、停牌與復牌方面。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與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一致,所以其停牌與復牌也比照上市公司股票的停復牌規定,即例行停牌時間由原來停牌半天(兩個小時)改為停牌一小時。發行人發佈調整或向下修正轉股價格的重大信息,則在轉股價格調整日暫停轉股一天。
三、處罰措施方面。本次修訂還增加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違反本規則的具體處罰措施,違規處罰的對象包括發行人、上市推薦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息披露負責人。
業內人士表示,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工具已愈來愈被我國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理解和接受。滬、深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發佈將對其規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張煒 殷佔武)
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