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管法加人性條款 明確公民生存權標準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16日 14:47)
中國青年報消息: “看似冰冷的稅法,因為這個條款,而多了幾分溫情,多了幾分人文關懷。”今天,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錢晟用詩一樣的語言,評價新《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中的一個“明確公民生存權標準”的突破性條款。
今天,各地稅官走上街頭,走進鄉村,為開始正式實施的《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做宣傳。《細則》第59條的人性化條款,吸引了媒體的注意:司法、執法部門在採取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時,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
稅制專家錢教授説:“這意味著,雖然偷稅行為該處罰,但是執法部門不能為解決偷稅行為,而剝奪了人的基本生存條件。”
評論認為,這個條款明確了“稅收徵管中長期未能解決的公民生存權認定標準問題”,被稱為新《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最大的突破,在我國法治建設史上開了先河。其中,第2款規定: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規定:稅務機關對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錢晟教授説:“這説明,不能為了執行稅法,就把老百姓家裏的電視機也抱走了,也不能出現有人賣了房子繳稅之後,就露宿在街頭的情況。這樣做,容易讓公民對稅産生誤解,更容易産生抗稅心理。”此前,媒體上曾經出現過這樣的報道:農民家中最值錢的電視機被抱走抵稅之後,有農民憤而服毒自殺。
錢晟教授舉例分析説:“這個平等的條款對老百姓和名人一視同仁。如果認定劉曉慶偷稅了,並且有證據表明她確實只有一處住所,那麼依照新法,也應該保留。但是玫瑰園別墅這樣的豪華住宅,法規另有説法。”
“以前,無論是稅務官員,還是普通百姓,都不會這麼考慮:偷稅逃稅犯法了,還要照顧你的生存權?”錢晟教授透露,修法過程中,這個條款沒有引起太多爭論。“這説明我們的立法符合民主的進程”。
錢晟教授曾經參與討論《稅收徵管法》的修改。實施細則是為《稅收徵管法》配套的法規,此前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佈。“立法部門特別害怕,加強稅務機關權力的同時,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了影響。這不符合我們的立法精神”。
這位稅制專家認為,保障納稅人權利的新《稅收徵管法》,對稅官執法提出了挑戰。“如何既嚴格執法,同時又很好地保障納稅人的權利,這是需要改變過去思維的新問題”。
小資料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59條:稅收徵管法第38條、第40條所稱其他財産,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産、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産和動産。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稅收徵管法第38條、第40條、第42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王堯)
責編: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