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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作出鉅額處罰 壽險業涉嫌集體漏稅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08日 11:04)

  南方都市報消息:

  行業炸彈 廣東國稅開出處分書

  一個令全行業震驚的消息近期在廣東壽險界迅速傳開:廣東省內兩家壽險公司日前收到國稅部門的《處分認定書》。這兩家省級公司位於珠海和惠州的分支機構被國稅部門認定為2001年有鉅額漏稅行為。

  據一位業內人士透露,當地國稅部門近期在抽查這兩家壽險公司位於珠海和惠州兩地的分支機構時,發現這兩家分支機構漏繳了2001年度企業所得稅,並據此開具了《處分認定書》。

  據一位知情人透露,其中一家壽險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須補稅800萬元,該公司位於另一個城市的分支機構須補繳的稅款也不下數百萬。另一家壽險公司兩地分支機構須補繳的稅款也不下數百萬。《處分認定書》中列明了補交稅款的最後期限。

  鉅額補繳稅款的《認定書》令兩家公司措手不及。但這兩家公司負責人卻不願接受記者採訪,不希望事情由於媒體的介入而“僵化”。

  爭論焦點 佣金列支僅5%?

  據知情人透露,被處罰的兩家壽險公司對稅務部門的做法頗為不解,因為他們認為自己一向遵紀守法,會計處理方法有章可循。

  “壽險業是一個特殊行業,不可能按照普通行業對待。”一位壽險資深人士對記者一再強調壽險業的特殊性。

  兩家壽險公司是否存在漏稅問題呢?還是稅務部門的《處分認定書》有失當之處?

  因涉及到專業問題,記者採訪了多位壽險業精算師和會計師。起因是壽險公司和國稅部門所依據的均是國家稅務總局169號文件,但對此文件中第三款規定的理解卻發生了極大分歧。

  一位壽險公司的財務部負責人稱,國稅發〔1999〕169號文件的全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三條規定:保險企業當年支付佣金可在不超過交費內營銷業務實收保費5%的範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稅務部門的理解是:保險公司稅前列支代理人佣金為當年所收保費的5%,超過部分不可作為成本稅前列支。壽險公司則認為,所謂“繳費期內營銷業務實收保費”是有效保單繳期內的實收保費,而不是當年的實收保費。因此,壽險公司均將當年佣金全部作為稅前列支,進入成本。

  由於兩者的理解分歧,壽險公司的會計實操方法導致了稅務部門的“漏稅認定”。

  業界依據 保監會對5%有界定

  壽險公司依章的實際操作中為何會出現鉅額漏稅問題呢?

  記者請教了一個高級精算師。他解釋稱,壽險公司多為長期保單。但為了鼓勵代理人開拓新單業務,通常將保單有效期內的所有佣金提前支付,一般在前三年或前五年支付完畢。這種做法完全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曾規定,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的佣金支付總額不超過保費總收入的5%,這與國家稅務總局〔1999〕169號文件相符。中國保監會還依照壽險業的特殊性和國際慣例,根據不同險種的設置規定首期保費收入佣金和續期保費佣金的比例。

  舉個例子來説,如果一張壽險保單繳費期為20年,一年繳費1萬元。壽險公司在第一年支付代理人首期保費35%作為佣金,則壽險公司的佣金支出為3500元。壽險公司按行業慣例將3500元全部計入成本,作為稅前列支。但按照稅務部門的操作,壽險公司其它30%的佣金開支則不得作為稅前列支。這樣,壽險公司的營業收入將大大增加,利潤相應大幅提高。按照目前中資企業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壽險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也水漲船高。壽險公司鉅額漏稅之説由此而生。

  行業騷動 自己遲早會受處分

  此次真正涉及漏稅的壽險公司雖然只是兩家市級分支機構,但壽險行業卻被徹底震動了,因為這是行業性問題。“如果問題不解決,遲早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在國稅部門下達《處分認定書》後,廣州保監辦高度重視此問題,並迅速召集了廣州地區所有壽險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議,就此進行專題討論。據與會者透露,保監辦認為壽險行業的做法與國際接軌,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1999〕196號文件第三款規定。

  會後,廣州地區壽險公司以廣州保險同業公會的名義向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發函,對此問題進行溝通。記者獲得的這份名為《關於“保險業的佣金支出在不超過繳費期內營銷業務産收保費5%的範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的問題反映》的文件為“穗保公發〔2002〕015號文。該文還抄報了廣州保監辦和中國保險業協會,並抄送給各中資壽險公司。

  據一家壽險公司的保守估計,在假定2020年新契約保費不再增長的情況下,其長期待攤銷費用將在2030年達到最大值1713億元,至2185年才可以攤銷完畢。這將是一個天文數字。

  按業內人士粗略估算,去年全國壽險業總保費收入1400多億,如果按國稅局認定的最高只能將當年保費收入的5%作為稅前列支的話,全國壽險業漏稅總額起碼在數十億以上。

  等待裁奪 解釋權在稅務總局

  除發函溝通外,廣州保監辦和廣州保險同業公會有關人員還與廣東省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處進行了面對面的溝通。前者陳述了壽險公司業的特殊性及國際慣例,並稱目前壽險業的做法符合國稅發〔1999〕169號文件第三款規定,希望“當年實際支出的代理人佣金全部在稅前列支”。

  但廣州保監辦和廣州保險同業公會的陳詞未獲得省國家稅務局有關人士的認可。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稱,正在等待國家稅務總局對有關條款的解釋,因為對有關條款的解釋權在國家稅務總局。當記者問及“如果在國家稅務總局作出進一步解釋前,《處分認定書》列明的最後補交稅款的期限已至,壽險公司是否必須補交稅款?”的問題時,此人士稱,“那當然。”

  廣州保險同業公會致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的函中稱“懇求未進一步明確之前,予以緩徵”。

  壽險業正集體翹首以待國家稅務總局儘早給出明確的解釋。據悉,廣州保監辦已將此事告知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正與國家稅務總局就此事進行溝通。實際上,各地國稅部門對有關條款的理解也各有不同。

  “希望國家稅務總局能儘快作出解釋。畢竟中國已經‘入世’,與國際接軌是大勢所趨。”壽險業的人幾乎眾口一詞。

  附:廣州保險業公會文件穗保公發《2002》015號(摘要)

  ——如果不按照實際佣金列入費用,必然虛大了稅前利潤,對於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不利……保險資金被預付所得稅佔用過多會降低資金回報,必須加大資本金的投入,提高保險附加費率,從而加重保險公司的毛保費負擔。

  ——保險公司制定的平均佣金標準,已嚴格控制在繳費期內實收保費5%範圍之內。以保險公司《》20年繳費期的産品為例,首年直接佣金標準為40%,第二、第三年分別為8%,第四、第五年分別為5%,合計為66%,平均到20年繳費期中,直接佣金僅為總保費的33%,加上間接佣金也不超過5%的規定標準。

  ——由於保險公司每年都有新契約承保,這些新契約保費的佣金大大超過5%,因此保險公司高於5%的佣金支出萬一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可能得到攤銷,只會越積越多。(謝艷霞)

責編:趙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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