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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新規:當事人有權要求重大處罰前聽證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17日 13:29)

  中新社消息:記者16日獲悉,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制定併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復議程序》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外匯局在作出重大處罰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可在聽證中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重大處罰決定包括:責令暫停或者停止經營結售匯業務、責令暫停經營外匯業務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該聽證程序明確規定了外匯處罰聽證的範圍、標準、程序以及出具聽證結果報告等,目的是為落實行政處罰公正、公開的原則,規範外匯處罰行為。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復議程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外匯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利益,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外匯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行政行為進行復審。該復議程序對外匯局行政復議的範圍、申請、受理、決定等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下五種情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外匯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認為符合規定申請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外匯局沒有依法辦理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外匯局頒發許可證、進口付匯備案表、售匯通知單,或者申請外匯局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外匯局沒有依法辦理的;認為外匯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認為外匯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國家外匯局新聞發言人表示,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規範,有利於促進外匯執法行為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同時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李鵬)

  附件:

  > >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復議程序

  > >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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