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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佈:我國對開放式投資基金給予四項稅收優惠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12日 17:09)

  新華社北京9月12日電:為支持和培育機構投資者,充分利用開放式基金手段,進一步拓寬社會投資渠道,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我國將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給予四項稅收優惠政策。

  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給予四項稅收優惠政策。這四項優惠政策是: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齊中熙)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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