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發佈《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問:據悉,近期國家外匯管理局對1995年發佈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發佈了新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您能介紹一下政策的背景嗎?
答:支持保稅區快速、健康發展是我國外匯管理的一貫政策。自保稅區設立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後於1991年和1995年發佈了《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和《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規範保稅區外匯收支活動,並對區內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和進出口核銷管理給予了一定的傾斜政策,對促進保稅區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稅區管理政策進行逃騙匯,外匯管理局出臺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時遏制了外匯違法活動。
近年來,保稅區的經營環境已經得到了較大的改善,國家各部門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不斷提高。與此同時,保稅區以外的外匯管理政策也在朝著不斷便利企業經營的方向調整改革。目前來看,1995年發佈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保稅區發展現狀,或與其他管理部門的政策不配套。在這種新形勢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保稅區外匯管理政策又進行了一定的調整,發佈了新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新《辦法》主要貫穿了兩點指導思想:一是外匯管理政策要與海關、財政、稅務和外經貿等部門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進保稅區發展;二是在堅持“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外匯嚴格管理”的基礎上,對符合保稅區功能、有利於保稅區規範健康發展的業務實行一定的政策傾斜和優惠。
問:這次發佈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與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調整?
答:此次政策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對保稅區內企業統一頒發《保稅區外匯登記證》。保稅區內企業,無論是中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都應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領取《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外匯局將不再向區內外資企業單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保稅區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是保稅區內企業在外匯管理領域的身份證明,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始終,企業辦理有關外匯收支活動,都必須出示《登記證》。《登記證》的統一管理,將有利於外匯局對保稅區內企業實施統一跟蹤監管,也便於銀行辨別保稅區企業的身份。
第二,規範保稅區內企業購匯行為。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期間,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稅區逃騙匯,國家外匯管理局暫停辦理區內企業購匯。鋻於保稅區經營環境的不斷改善,新《辦法》根據保稅區的基本功能,放開了三類購匯:加工企業和貨物分撥企業可以用産品內銷所得人民幣購匯;以人民幣註冊設立的區內企業可以用註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資金購匯;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利潤、股息和紅利可以購匯匯出。
第三,放寬保稅區內企業外匯帳戶管理。1995年發佈《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時,由於一些保稅區沒有完全封閉監管,為了防止資金非法流動,只允許企業在保稅區內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為便利企業資金調撥,新《辦法》取消了企業必須在保稅區內金融機構開戶的限制性規定,允許區內企業在註冊地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帳戶,經批准也可以在註冊地以外開立資本項目外匯帳戶。
問:我國境內禁止外幣計價結算,為什麼保稅區可以用外幣計價結算?
答:保稅區是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保稅區與境外之間(一線)貨物進出,海關實行備案管理,不徵關稅;而對保稅區與境內區外之間(二線)貨物的往來,實行報關管理。在外經貿管理上,除一些特殊貨物外,一般貨物進出口不納入許可證、配額管理。
因此,與海關、外經貿管理方式相適應,新《辦法》要求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一切經濟往來,必須以外幣計價結算,不得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保稅區與區外之間貿易項下保稅貨物的往來,必須以外幣計價結算,不得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非保稅貨物項下交易,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之間以及保稅區之間的經濟往來,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問:您能詳細介紹一下保稅區內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嗎?
答:鋻於保稅區內企業與境外和區外的貿易往來均以外幣計價結算,為了簡化企業手續,減少匯兌損失,加快資金週轉,外匯管理局一直允許保稅區內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並且不實行限額管理。
新《辦法》規定,區內企業開立外匯帳戶,應當經外匯局批准。外匯帳戶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和資本項目外匯專用帳戶兩大類。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並且應當在企業註冊地銀行開立。資本項目外匯專用帳戶可以在註冊地銀行開立,也可經開戶地外匯局核準後,在註冊地以外地區開立。
問:您能否詳細介紹一下保稅區內企業購匯的有關規定?
答:由於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經濟交易以及與區外之間的貨物往來均以外幣計價結算,因此,保稅區內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不會有過多的人民幣收入,也不需用人民幣購匯支付。因此,新《辦法》中規定區內企業應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外和區外支付,原則上不得購匯支付。同時,考慮到企業客觀需要,放寬了三類購匯:
首先,由於保稅區內中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一般以人民幣投資,在建設期間這些企業還沒有外匯收入,借用國內外匯貸款也有一定難度,因此允許其用人民幣註冊資本金購匯向境內外支付。
其次,由於貨物分撥企業和加工企業,是符合保稅區功能發展的主要企業類型,它們在向區外機構分撥其産品或經批准加工産品內銷時,是以人民幣結算,因此,允許區內的貨物分撥企業和出口加工企業用在境內銷售所得的人民幣購匯向境內外支付。
第三,由於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是外商投資的根本保證,因此,允許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獲得的人民幣利潤、股息、紅利購匯匯出境外。
新《辦法》明確,保稅區內企業的對外支付,必須首先使用其自有外匯,自有外匯不足支付的,方可購匯支付。而且,區內企業購匯支付時,無論是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支出,還是資本項下的外匯支出,均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或經外匯局核準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問:對保稅區內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支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們對保稅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實行“放開一線、管住二線”的原則。保稅區內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需要結匯的,可以直接到註冊地銀行辦理。
區內企業經常項下向境外或區外的外匯支付,原則上應先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自有外匯不足支付的,根據新《辦法》的規定,區內加工企業和貨物分撥企業可以用産品內銷所得人民幣購匯匯出;以人民幣註冊設立的區內企業可以用註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資金購匯匯出;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利潤、股息和紅利可以購匯匯出,其他區內企業不得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問:保稅區內機構是否需要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和進出口核銷手續?
答:國際收支是一定時期內一國經濟體對另一國的經濟體之間全部經濟交易的系統記錄。保稅區內機構和個人屬於中國居民,其與境外之間的所有經濟交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保稅區內與境內區外的經濟交易,區內區外均不需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與海關實行的“一線備案、二線報關”管理原則相適應,新《辦法》規定,保稅貨物從區外進入區內或者從保稅區進入區外(二線),由區外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但不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貨物從保稅區運到境外或從境外運抵保稅區(一線),區內企業無需辦理核銷手續,但應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國際收支申報手續。
問:對保稅區內企業資本項下的外匯收支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們對保稅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實行“一、二線兼顧,管住一線”的原則。因此,區內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外匯(轉)貸款、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提供對外擔保、向境外投資、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再投資等均按區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區內企業償還外債、外匯(轉)貸款及擔保履約等,也應持區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材料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但原則上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自有外匯不足支付的,區內貨物分撥企業可以用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所得人民幣,區內加工企業可以用出口加工産品經批准內銷所得的人民幣,以及以人民幣註冊設立的區內企業可以用人民幣註冊資本金購匯支付,其他區內企業不得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同時,為了防止通過擔保的形式衝擊區內機構原則上不得購匯的限制,區外企業為區內企業借用國內外匯貸款提供的擔保,視同對外擔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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