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消息:
根據2001年5月1日起實施的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採用該條所列舉的各種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漏稅”是1986年4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概念,是指納稅人非正常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的同時,廢止了《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取消了“漏稅”這一概念。
因此,在《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後,使用“漏稅”這一概念是于法無據的。涉稅的這方面概念目前有偷稅、逃稅、欠稅、騙稅、抗稅等,都有明確的含義,使用時有必要注意,以免錯用。 (浙江省舟山市國稅局 林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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