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法》現在正由委員長會議審查,8月份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
●已提交上去的《投資基金法》縮小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其內容包括基金的募集方法、風險管理等方面
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副組長張肖日前透露,《投資基金法》現在正由委員長會議審查,8月份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
張肖是在日前由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發起主辦的“中國資産管理高級論壇 ”上演講時作上述表示的。
張肖指出,原來的《投資基金法(草案)》內容涵蓋證券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三個方面,但在實際操作中,因三種基金的要求不一樣,差別較大,再加上目前條件不成熟,所以已提交上去的《投資基金法》縮小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其內容包括基金的募集方法、風險管理等方面。
張肖在專題發言中同時表示,據估計,目前我國國有固定資産不少於10萬億人民幣,流通中的資産也大大超過10萬億人民幣,居民儲蓄存款8萬多億人民幣,流通股票市值約2萬億人民幣,各種債券2萬億人民幣,再加上其他資産,資産規模達五、六十萬億之巨。這些龐大的資産需要通過市場運作,實現保值增值。因此,在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如何為資産的管理和市場運作提供更安全、服務更個性化的方式,如何拓寬投資渠道、為投資者提供各種投資工具,是需要研究和實踐的新課題。
張肖指出,信託制度是當今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一項重要的財産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其一,運用這一制度進行資産管理,能更有效地實現資産的保值增值;其二,信託制度的建立,有利於規範信託業務關係,滿足社會各方面對金融創新和拓展財産管理制度的需求。
本次論壇的主題是“制度完善和創新 ”,來自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計委、證券業協會等有關部門的領導,以及法學權威、經濟學家、資産管理業界的專業人士,出席了論壇並作演講。
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合理和有效的資産管理對於提高財富的運用水平和效率具有重大意義;但作為我國資産管理主力軍的信託業、基金業、證券業,目前還存在不同的規範,需要儘快統一行業標準,完善制度。
與會專家認為,在當前的經濟、金融形勢下,應當改變我國信託業長期施行的高度銀行化的混業經營體制,禁止其繼續經營一般意義上的銀行業務,將現有信託投資公司規範和改造成為真正的信託機構,以發揮信託業的資産管理功能並在此基礎上發揮中長期金融功能。同時,儘快建立相配套的財會體系和稅務體系,比如,目前極有必要通過制定《創業投資公司暫行辦法》解決對創業投資公司的雙重稅賦問題,對投資于創業投資公司的股東從創業投資公司所得實行稅收減免。(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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