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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紅燈讓惡意破産止步  
08月02日 09:33

    據中央電視臺《早間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發佈《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將於今年9月1號起開始實施。進入看規定全文……

    這是自1988年《企業破産法》正式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對該法進行全面系統的解釋。根據這項新的司法解釋,今後對於企業破産案件的審理,將優先考慮企業職工的利益。


    
企業破産 勞動者權益優先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今後企業申請破産,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時,必須包括企業職工安置的相關預案。在清償企業債務時,也要遵循先付職工工資,包括企業所欠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所欠職工集資款,勞動保險費用,再還國家稅款,最後清償其他債務的順序。

    另外,在債務清算期間,破産企業職工的生活費、醫療費也將從破産財産中支付。破産企業工會的財産和破産企業職工的住房都不屬於破産財産,不進入清算。

    
“敗家子”不容放縱


    在昨天公佈的司法解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將依法追究對企業破産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産案件中,發現破産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破産財産等行為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建議,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國家機關處理。 

    破産企業有非正常壓價、隱匿、私分破産財産等行為,致使企業財産無法收回,造成實際損失的,清償組可以對破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産案件後,發現企業有鉅額財産下落不明的,應當將有關犯罪的情況和材料,移送相關國家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破産企業的主要責任人員限制其再行開辦企業,在法定期間內禁止其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破産裁定全程公開 兩種破産不予受理


    將於9月1號起實施的這項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從破産案件的受理到破産終結的所有裁定都要公開進行,同時還首次明確了人民法院在破産程序中的執行權、對破産分配方案的裁決權。

    另外, 針對一些企業借破産之機逃廢債的現象,這份司法解釋還規定,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産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産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債權人借破産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



責編:楊潔 來源:央視國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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