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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技術提示第1號—財務欺詐風險  
08月01日 12:59

    財務欺詐作為舞弊的主要形式,導致會計報表不實反映,對會計報表使用者産生巨大的危害。註冊會計師有責任制定審計計劃並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定會計報表是否存在由財務欺詐導致的重大錯報。以下因素可能導致公司進行財務欺詐,或表明公司存在財務欺詐風險,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公司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時,應當對此予以充分關注,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一、財務穩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脅

    1.因競爭激烈或市場飽和,主營業務毛利率持續下降;

    2.主營業務不突出,或非經常性收益所佔比重較大;

    3.會計報表項目或財務指標異常或發生重大波動;

    4.難以適應技術變革、産品更新或利率調整等市場環境的劇烈變動;

    5.市場需求急劇下降,所處行業的經營失敗日益增多;

    6.持續的或嚴重的經營性虧損可能導致破産、資産重組或被惡意收購;

    7.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連年為負值,或雖然賬面盈利且利潤不斷增長,但經營活動沒有帶來正的現金流量凈額;

    8.與同行業的其他公司相比,獲利能力過高或增長速度過快;

    9.新頒布的法規對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可能産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10.已經被證券監管機構特別處理(ST)。

    二、管理當局承受異常壓力

    1.政府部門、大股東、機構投資者、主要債權人、投資分析人士等對公司獲利能力或增長速度的不合理期望;

    2.管理當局對外提供的信息過於樂觀而導致外界對其産生不合理的期望;

    3.為了滿足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對外籌資的條件;

    4.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特別處理(ST)或退市;

    5.急於擺脫特別處理(ST)或恢復上市;

    6.為了清償債務或滿足債務約束條款的要求;

    7.不良經營業績對未來重大交易事項可能産生負面影響;

    8.為了實現設定的盈利預測目標、銷售目標、財務目標或其他經營目標。

    三、管理當局受到個人經濟利益驅使

    1.管理當局的薪酬與公司的經營成果挂鉤;

    2.管理當局持有的公司股票即將解凍;

    3.管理當局可能利用本公司股票價格的異常波動謀取額外利益。

    四、特殊的行業或經營性質

    1.科技含量高,産品價值主要來源於研發而非生産過程;

    2.市場風險很大,很可能在投入了鉅額研發支出後卻不被市場接受;

    3.産品壽命週期短;

    4.大量利用分銷渠道、銷售折扣及退貨等協議條款。

    五、特殊的交易或事項

    1.不符合正常商業運作程序的重大交易;

    2.重大的關聯交易,特別是與未經審計或由其他註冊會計師審計的關聯方發生的重大交易;

    3.資産、負債、收入、費用的計量涉及難以證實的主觀判斷或不確定事項,如八項減值準備的計提;

    4.尚未辦理或完成法律手續的交易;

    5.發生於境外或跨境的重大經營活動;

    6.母公司或重要子公司、分支機構設在稅收優惠區,但不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

    六、公司治理缺陷

    1.董事會被大股東操縱;

    2.獨立董事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3.難以識別對公司擁有實質控制權的單位或個人;

    4.過於複雜的組織結構,或涉及特殊的法人身份或管理權限;

    5.董事、經理或其他關鍵管理人員頻繁變更。

    七、內部控制缺陷

    1.管理當局淩駕於內部控制之上;

    2.有關人員相互勾結,致使內部控制失效;

    3.內部控制的設計不合理或執行無效;

    4.會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或信息技術人員變動頻繁,或不具備勝任能力;

    5.會計信息系統失效。

    八、管理當局態度不端或缺乏誠信

    1.管理當局對公司的價值觀或道德標準倡導不力,或灌輸了不恰當的價值觀或道德標準;

    2.非財務管理人員過度參與會計政策的選擇或重大會計估計的確定;

    3.公司、董事、經理或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曾存在違反證券法規或其他法規的不良記錄,或因涉嫌舞弊或違反法規而被起訴;

    4.管理當局過分強調保持或提高公司股票價格或盈利水平;

    5.管理當局向政府部門、大股東、機構投資者、主要債權人、投資分析人士等就實現不切實際的目標作出承諾;

    6.管理當局沒有及時糾正已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

    7.管理當局出於逃稅目的而採用不恰當的方法減少賬面利潤;

    8.對於重要事項,管理當局採用不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並試圖將其合理化。

    九、管理當局與註冊會計師的關係異常或緊張

    1.頻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2.在重大的會計、審計或信息披露問題上經常與註冊會計師發生意見分歧;

    3.對註冊會計師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對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作出不合理的限制;

    4.對註冊會計師施加限制,使其難以向有關人士進行詢證、獲取有關信息、與董事會進行有效溝通等;

    5.干涉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如試圖對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範圍或審計項目小組的人員安排施加影響。(來源:中注協網站)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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