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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半小時》:上海市把商品房寫進《消法》   
07月11日 21:58

    最近,上海市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修訂工作提上了議事日程。這一次修訂工作引人注目,原因就在於第一次將商品房寫進了《條例》的修訂草案。如果這個修訂草案獲得通過並實施,就意味著將來在上海市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出現的欺詐行為,將按照《消法》“退一賠一”的原則進行處罰。雖然這個修訂草案目前仍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過程中,但在上海市各界已經引起了不小的震動,《經濟半小時》記者高楊在上海對此事做了一番調查,現在我們就來接通他的信號。

    問:高楊你好,現在這份草案的審議進入到了一個什麼階段?

    答: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修訂草案已經在6月20日和21日,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的第40次會議上進行了審議,從6月24日到現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已經把這個草案在《解放日報》、《上海法制報》上全文刊登,目前是正處於一個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的階段。

    問:對商品房退一賠一這塊內容有沒有爭議?

    答:我在採訪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黃鈺的時候,他告訴我説從他們目前收集到的意見的匯總情況來看,確實對商品房是否應該退一賠一存在較大的爭議,作為廣大的消費者他們當然很贊同退一賠一的規定,而作為一些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比如建委和法院它們就對退一賠一的規定並不完全贊同。

    從《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公佈到現在,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已經接到市民的來信來電近200件。與此同時,市人大法工委還先後召開了7個座談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草案》的意見。在新修訂的《草案》中,首次將商品的“建築結構、面積構成”列入消費者知情權的主要內容。然而就是新加入的這一有關商品房的條款,引起了一場不小的爭論。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黃鈺説,商品房爭議的核心最大的爭議,其實也是關於消法當中關於退一賠一這種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不是要適用於商品房。

    黃鈺介紹説,主張“退一賠一”的人認為,商品房也屬於商品,因此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應該受到《消法》的保護;而持反對意見的人則表示,商品房在交易數額和生産流程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因此在産生買賣糾紛時應與普通商品區別對待。黃鈺説,目前多數消費者是希望把它納入到消法調整當中來。

    上海市消費者協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1年,全市有關商品房的投訴為1040件,佔全年投訴案件總數的4.57%,而今年1-6月份,這個數字就達到了632件,佔上半年各類投訴案件總數的比例為5.74%。商品房問題已成為上海市消費者投訴的焦點和熱點。

    黃鈺説,因為消費者覺得他和開發商相比消費者顯然處於弱勢地位,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消費者希望能夠有這樣一種對開發商的制約措施。

    這次修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是由上海市消協提出的,上海市消協為什麼要把商品房寫入《條例》的呢?我們聯絡到上海市消費者協會的副會長顧仁達。

    問:顧先生你好,這次明確的把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部分,退一賠一納入新的草案是出於什麼考慮?

    顧仁達 上海市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商品房應該是從經營者和消費者形成一種消費關係,它只要是形成消費關係應該一視同仁,不要因為它是數額大就不是屬於保護範圍之內,既然是消費關係就應該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範疇,這既有利於規範市場,又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更利於使房地産市場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

    問:那麼在新的條例中,對於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以及退一賠一,有沒有一個認定的標準?

    答:對於欺詐行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間規定得很明確,主觀故意隱瞞了事實或者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判斷,它就屬於欺詐。具體操作中間,退一賠一,因量比較大,操作上比較困難。

    我們的記者在上海市消協了解到,由於目前在《消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商品房買賣中出現糾紛如何裁定,因此,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如出現質量不過關、面積縮水等問題時,經常是向消協求助,但卻得不到相應的法律支持。如果上訴到法院,當事人的律師往往會建議原告提出依據《合同法》進行賠償的請求,這樣勝訴的機率會遠大於提出退一賠一的請求。那麼為什麼在現實判案中會存在這種障礙呢?我們接通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廳盛勇強的電話。

    問:盛先生你好,在你審理的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有關欺詐行為,按照退一賠一的規定能否成為法院判案的依據呢?

    盛勇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現在在上海還沒有這樣的案例。

    問:那你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答:因為房産交易主要是一個合同關係,目前在司法事件當中對於因房産交易而引起的一些糾紛主要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去進行調整。

    問:既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已經做出了規定,為什麼這些法規不被作為判案的依據呢?

    答:對於這個問題實踐當中有不同的認識,有一種觀點認為房産商品與一般的普通商品有非常大的區別,房産作為一種資産而不是一種普通的消費品,所以不應該納入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進行調整。據我所知,消法當中沒有明文的規定説房産交易的糾紛是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進行調整,對於這些問題最後的決定應當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去做出最後的決斷。

    問:在這次新的草案中已經明確了商品房是商品,這對以後的判案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答:如果這個草案最後通過的話,那麼對我們人民法院來説首先是要認真地貫徹執行《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條例規定當中的一些問題,將通過司法實踐慢慢地積累一些成案的經驗。

    上海將商品房寫進了《條例》的修訂草案,那麼作為另一方當事人,房地産開發商對於這部草案的態度又是如何的呢?

    問:徐先生你好,大家都想知道作為房地産開發商,對這條還在審議之中的法規是怎麼看的?

    徐麟祥 上海城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作為大宗商品退一賠一,對房産商的壓力是比較大的,退一賠一,看我們的房屋質量或者面積在哪些方面發生的情況,所以我認為消協在推出政策的同時,應該配套其它的法律法規來規範我們的市場,規範房産開發商的同時也要規範與房産開發的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的工作。

    問:有些觀眾認為商品房是特殊商品,那麼房地産開發商對商品房的屬性是怎麼看的呢?

    答:雖然它的標價是比較高,作為一種商品是肯定的。

    問:假如這個草案獲得通過並且實施,你覺得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可能會有什麼影響?

    答:這要求房産開發商能夠在塑造自己品牌的同時要關心市場,注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更。

    應該説新草案的推出對於規範房地産市場有著促進作用,這對於開發商而言也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但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除了開發商以外,施工單位、驗收單位等部門也參與了商品房的建設,在其中如何明確他們與開發商之間的責任關係,是現在開發商最關注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1994年頒布的,上海此次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 對商品房也做出了 “退一賠一”的規定。那麼,各地的地方立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什麼樣的關係呢?今天我們把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的主任王前虎請到了演播室,聽聽他的意見。

    問:王主任你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中,對於商品房欺詐部分退一賠一,有沒有規定過?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四十九條有著明確的規定。

    問:這次上海(地方)立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內容上有沒有相重復的地方,有沒有相抵觸的地方?

    答;地方立法和行政規定的制定都是在固有的國家的法律的原意的基礎上進行細化和量化,目的是為了提高它的可操作性。

    問:那麼您認為他們為什麼要制定這些更加嚴格的規定?

    答:能夠把這個條款寫進去,那麼無疑對規範商品房市場是一個強有力的措施。

    問:這次上海(地方)立法從某種意義上是不是還可以這樣理解,它是關於商品房商品屬性界定的一次爭論,是不是這樣的?

    答:商品房本身把商品兩個字放在房前面就是對它本質屬性的一種界定,無論是建設部也好或者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沒有一個機關説商品房不是商品。

    問:如果這個屬性明確的話,您認為會給消費者帶來什麼樣的好處?比如象上海的地方法規退一賠一會不會實現?

    答:如果寫進地方立法中,這個一定會實現的。實際上在前一階段,我們知道,大連還有吉林省的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都曾經判決過消費者購買商品房過程中遭受欺詐,獲得了退一賠一這樣的判決書。

    除了吉林和大連,浙江省在2001年1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也對商品房退一賠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把一些有爭議的問題具體化、明確化,法律的日益完善和明確,對於商品房市場的發展也將起到積極作用。(高楊、楊萊萊、賓芳)



責編:劉瓊 來源:央視國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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