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規範旅行社的經營行為,從明天開始實施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強化了對經營者的約束,明確了旅行社的責任。
《辦法》明確了組團社和旅遊者的基本市場關係。組團社必須對與之簽約的旅遊者負相關責任,由此,對由於代理收客、轉團、買團、拚團等延伸經營中出現的經濟糾紛、民事責任糾紛將由合同雙方解決。
另外,《辦法》還特別明確了組團社與境外接待社、與旅遊者之間的關係,要求組團社與接待社以合同形式保證旅遊者利益,因接待社違約侵害旅遊者利益的,組團社要承擔相應後果。
對於組團社與領隊之間的關係,《辦法》規定,在合同規定和執行的範圍內,領隊代表組團社,出現的違規違約問題,組團社和領隊個人都要負相應的責任。
國家旅遊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最後,《辦法》對這些責任關係的明確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體現了市場主體歸位、權責一致的原則,將促使組團社在出國旅遊活動中更加注重保護旅遊者權益,有利於組團社形成依法經營的意識,規範市場秩序。(記者孫玉波 齊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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