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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佈《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06月28日 09:04

    中國人民銀行昨天發佈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這一辦法將從7月18號開始施行。

    《辦法》規定:外國金融機構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並且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5個或5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可以申請設立總代表處。經批准設立的代表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發批准證書,有效期為6年。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代表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自該代表機構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設立申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設立代表機構,也參照這一《辦法》執行。



責編:曹勁 來源:央視國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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