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公佈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這一辦法從7月18日起施行。
信託投資業務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信託投資公司在管理、運用、處分資金時,可以採取貸款、投資、拆放等方式進行。信託資金所得到的收益歸委託人指定的第三人或委託人自己所有。委託人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自然人。 同期 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副司長 高傳捷 “委託人在委託信託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最低限額為5萬元人民幣,信託公司可以把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起來運用,但是在現階段集合的委託人最多不能超過200人(份)。”
《辦法》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不得舉借外債;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這些規定是現階段對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監管的要求,對防範信託公司風險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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