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立法機構正在對中國現行保險法作適當修改,以使保險業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面臨的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並履行中國有關承諾。
在今天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馬永偉向會議作了關於法律草案的説明。
馬永偉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於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現行保險法的一些內容已經不適應實際情況和需要,作出適當修改是必要的。
草案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有關承諾,將現行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公司再保險問題作出修改,將人壽保險業務納入再保險範圍,草案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為適應中國保險業的改革和發展,草案對現行保險法作出具體修改。在保險資金的運用方面,鋻於現已允許中外保險公司合資設立保險公司,草案刪去了現行保險法中保險公司資金不得用於向企業投資的規定,修改為: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
在保險條款和費率的審批方面,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這不利於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因此,草案重新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範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根據國際通行的有關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兼營的規定,草案修改為:“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産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産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隨著保險代理市場的主體不斷完善,現行保險法限制專業代理公司和兼業代理機構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造成資源浪費,並導致老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市場的壟斷,不利於公平競爭;目前,中國個人保險代理人市場秩序混亂,亟待從嚴監管,因此草案將現行保險法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為了進一步規範保險活動,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提高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要求,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草案對現行保險法中的一些條款作出相應修改:改變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提取的規定;增加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為加大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現行保險法“法律責任”與刑法作了銜接。
草案還對現行保險法中有關監督管理機構的表述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調整。(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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