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有關人士表示,正對何時受理銀廣夏民事賠償案進行研究,一有結果,將對社會公佈。
目前,對何時受理銀廣夏民事賠償案的爭論焦點是:是否要等待行政處罰正式生效。有一種觀點認為,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銀廣夏在60天內不提起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不再存在被撤銷的可能,這時投資者方可向法院起訴。
不少專家、法官和律師認為這在法理和實踐上值得商榷。投資者在證監會處罰決定作出後即有權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也應當立案受理。
中國法學會商事法研究會理事宋一欣認為,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便開始執行,儘管從法律程序上還存在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而被撤銷的可能性,但不能以這種可能性為由限制受害投資者的訴權。《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分別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因此,如果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先受理。一旦銀廣夏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可中止訴訟程序;待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結束後,若維持原處罰決定,則民事訴訟案件恢復審理;若撤銷原處罰決定,民事訴訟案件原告則自行撤訴,拒絕撤訴的,可由法院駁回起訴。(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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