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購房合同補充條款是購房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是保護購房者的利益。前一時期,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為購房者設計了204條購房補充條款。其主旨在於保護消費者利益,但補充條款重在實用,如果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強求開發商全部接受204條補充條款,顯然也不切實際。
204條中一部分條款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開發商的“五證、兩書”裏面的內容,主要在1、5、12、13、14等部分裏,這部分內容沒有必要再約定了。
一部分條款要求過高,理論上有可行性,實踐中難以操作。它主要在第2、6、11、18、24、25等部分,例如第20條至33條的數據要求精確到毫米,這對賣期房的開發商來説是過於苛刻,且也很難達到;第83條氣味條款,如果以後綠化員給小區的植物施肥,恰好業主打開窗戶,有異味飄進,根據這一條款,認定開發商違約,承擔違約責任,這會不會給人以業主敲詐開發商的感覺呢?第143條的撤銷權,法律明確規定行使撤銷權的時效為一年,不能因為購房者是弱勢群體,就能超越法律的約束,這樣的條款是幫不了購房者的。
一小部分條款是沒有實際意義的,主要在第26、27部分,這兩部分的內容應該是屬於説明性的文字,解釋條款的來源和依據,而不能作為補充條款直接應用。一小部分條款還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主要在第16、19等部分裏,例如第120條對物業費用的約定,能有效的保護購房者入住後的利益;第144條對定金的約定,第145條和147條對土地和房屋抵押情況的約定,這些都是購房者可以在實際中運用的。(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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