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正式實施的消息傳出後,許多消費者紛紛詢問,在6月1日前簽訂的合同是否也受新管理辦法的約束。記者就此事採訪了有關專家。
北京天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延苓就此稱:“在6月1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是不受新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約束的。對於現在已經簽訂購房合同的,購買方可以與開放商進行商談,爭取對現有合同進行修改,將這個辦法中有關對購房者有利的條款以補充條款的方式加以體現。”
專家指出,對於馬上就要簽訂合同的購房者,應該在簽訂合同時用《辦法》中的有關條款加以規定。如果這種方式不好體現的話,建議在合同裏,應該有這樣一個條款:如果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將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
另外,專家提醒購房者還應特別注意《辦法》中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楊師)
附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摘錄:
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産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産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産權歸買受人。産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産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摘錄:
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批准如變更規劃、設計,房地産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商務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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