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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龍梅艷芳支持受害女星討回10年屈辱(圖)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03日 23:49)


  千龍新聞網消息:被逼拍裸照女星在演藝界兩位“大哥”和“大姐”級藝人成龍及梅艷芳的勸導下,考慮要挺身而出,為自己討回這10多年來所受的委屈和恥辱。

  香港報章報道,女星自從本週三《東週刊》出版,看到自己當年被綁架在逼迫下的裸照刊登後,一直躲在家中不停哭泣,情緒幾乎崩潰,不露面、也不接聽任何人的電話,令到一群好友非常擔心。

  直至昨日演藝界齊聲譴責《東週刊》,她感受得到支持,才願意接聽個別親密好友的來電慰問。

  據了解,成龍與梅艷芳均接觸女星,鼓勵她勇敢面對事件,報警將幕後黑手繩之於法,而女星目前正考慮要向警方和盤托出真相。

  報道也説,在裸照未被雜誌刊登前,曾有人意圖勒索受害女星,聲稱若不肯滿足要求,便會將相片流傳出去,疑因受害女星不甘就犯,才導致事件發生。受害女星身邊的朋友均對事件感到極度憤怒,除對女星加以慰問外,都鼓勵她勇敢地站出來報警。

  另外,香港法律界人士都認為,受害人如果不出面,是很難構成刑事訴訟案。

  針對《東週刊》報道,受害人是否應不應該挺身而出舉證,港法律界人士都説,受害人是可循民事控告這本週刊毀壞其名譽及心身創傷,可要求賠償損失。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鄭家富指出,當局若要刑事檢控《東週刊》有一定困難,因為有關方面要證明相片的真確性、女事主當時是否被暴力強迫拍攝、週刊是否與拍攝者有利益關係,他説:“最重要是女事主是否願意挺身而出舉證。”

  法律界人士謝連忠稱,只要週刊獲得相片擁有者批准,週刊便可刊登這批相片,毋須負上刑事責任。他並稱,現行法例並無規管從網上取得有關裸照,甚至將裸照傳遞予他人的行為。

  據悉,女星與好友分析後,曾考慮兩個做法。

  一是不理會報道,或離港一段時間,待事件平淡。

  二是報警,但女星擔心報警便會將事件公開,嚴重影響她的星途,而她尚有合約在身,包括到大陸登臺等,可能難逃毀約命運,因此一開始並沒有打算報案。

責編: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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