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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粵籍政協委員建議:房屋續期只收象徵費用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2日 17:01 來源:羊城晚報
    專題:2006年全國兩會

羊城晚報消息:

還有人大代表建議:用地年限拉開檔次,期限越長地價越貴

    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大限”屆滿後,續期費用應怎樣確定?分期開發樓盤“期限縮水”問題怎樣解決?商鋪與住宅的“大限”應否統一?昨天,兩位粵籍房地産業全國政協委員───祈福集團董事長彭磷基和廣州宏宇集團董事長黃文仔分別對此表達看法。黃文仔表示,改革開放20多年了,有些問題確實應該儘快明晰下來,不能再糊裏糊塗了。在續期費用上,彭磷基則提出,可參考香港的做法,期滿後只象徵性地收取費用。

    黃文仔介紹,住宅土地70年使用期限,是改革開放初期確定下來的。當時給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定出70年期限,已經是一個很了不起的決定。但廿多年過去了,我國走向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土地使用期限問題確應重新考慮,應該延長、統一,政府應該加快出臺有關政策。

    黃文仔提到,現在已有企業為這些事打官司,比如有的土地出讓合同上明明寫著使用期限是50年,但到出證時只有40年,糾紛因此而生。

    至於續期費用,彭磷基介紹了香港的做法:“以我在香港的經驗,幾套租金收入3萬元的房子,99年到期後每套房子的續期費用都沒有超過2萬元,只是象徵性地補個地價,再續的時間是50年。”

    目前,在續期費用方面國家尚沒明文規定。彭磷基提出,可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國有土地規定使用期限,二是在政府不需要收回土地的情況下,應該以人為本,只象徵性地收取一個合理費用,以香港為例,收取的費用很低。

    針對有人大代表提出,為何有些小區商鋪與馬路商鋪的“大限”時間不統一?彭磷基分析,雖然國家有政策規定,住宅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一些地方可能會出現偏差,也沒有人看出來,因此有發展商將小區住宅以商鋪價出售。這是一種不正當的做法。如果業主買到的“商鋪”實際上是住宅,遇到工商部門嚴格執法時,很可能會導致損失。

    至於樓盤分期開發、導致後期落成的住房土地使用權“年限”縮水問題,黃文仔和彭磷基都表示,目前確實會有這種情況,不過,如果續期費用很低的話,這個問題就不是大問題。

    在採訪中,還有人大代表介紹,新加坡的土地使用期限分為“兩個9”、“三個9”、“四個9”幾檔,即99年、999年或9999年,使用期限越長,須交付的出讓金就越多,我國是否也可借鑒這一思路,讓用地年限更加靈活? (嚴麗梅、李宜航、崔朝陽、余姝、尹安學)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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