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6日 13:08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消息:為打擊“飛車搶奪”等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廣東省公檢法機關25日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搶劫、搶奪犯罪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對搶劫、搶奪(以下稱“雙搶”)犯罪在定罪依據、定罪的數額標準、從重處罰情節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要求從重從快打擊“雙搶”犯罪。
近年來,廣東省“雙搶”案件持續上升,其中尤其以開著摩托車搶奪路人財物的“飛車搶奪”最為猖獗。記者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2003年至2005年3年間,廣東全省法院共審理“雙搶”案件6.4萬多件、近9.6萬多人,共判處罪犯8.4萬多人,佔罪犯總數的36%。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華傑在25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説,這一指導意見將我國近年來頒布的打擊“雙搶”犯罪的多個司法解釋以及廣東省公檢法制定的有關意見進行了歸納、匯集,並提出了適應廣東省實際情況的法律適用指導性意見,旨在統一執法尺度,從重從嚴懲處“雙搶”犯罪。
據陳華傑介紹,指導意見統一了廣東省認定搶奪犯罪的數額標準:搶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人民幣5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是人民幣10萬元以上。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以下7種情形之一的,按搶劫罪定罪處罰: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駕駛車輛奪取財物過程中將被害人拖倒或拖拉著行駛的;攜帶兇器並駕駛車輛搶奪的;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抗拒抓捕的;駕駛車輛財物後,行為人為掩護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的。
為了避免因“證據”認識不一的問題而影響打擊效率,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以下3種情形可以依法定罪處罰雖未繳到贓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認犯罪行為,但有被害人的指認,目擊證人指證,且目擊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沒有利害關係,指認與指證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雖否認作案,但從現場或其身上、住所搜繳到贓物,且有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指證,與物證相吻合的;團夥犯罪案件中,雖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據現有證據可認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責的,可先行追究已歸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等三種情形,可以依法定罪處罰。
據了解,指導意見下發以後,廣東省公檢法機關將通力合作,形成強大的打擊合力嚴厲打擊“雙搶”犯罪,並加大適用罰金、沒收財産等財産刑以及追繳贓物的力度。據悉,廣東省下一步的打擊重點是車站、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出租屋等地的“雙搶”犯罪和“飛車搶奪”、入室搶劫等案件。(完)
責編: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