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了望》週刊文章稱,即便經過幾次清理,中國行政事業性收費仍存在收費秩序混亂、收費審批隨意性大等問題。有專家指出,當前國家機關亟待徹底破除利益樊籠,深入推進收費管理體制改革。文章説,行政許可法實施一年半以來,各地開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工作卓有成效,但由於一些基層政府部門不肯放權讓利,行政事業性收費仍存在五大方面的問題。 (2月17日央視國際)
這五大方面的問題分別是,收費總額過大、亂收費現象仍然嚴重、收費審批隨意性大,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導致收費增加以及管理體制存在缺陷。筆者認為 要釜底抽薪,從根本上解決行政事業收費的亂象,關鍵靠程序公開和統一扎口。
首先,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不得再隨意設立新的收費項目。這一條應作為一項硬性規定,審批權上收一級嚴格控制新增收費項目,原則上在行政事業性收費混狀況亂未有根本性改觀之前,凍結新的審批,誰違反誰承擔違法行政的責任。對於原有的收費項目,各地發改委與價格管理部門應“回頭望”,該清理的堅決清理,能夠“費改稅”的應會同稅務部門一起拿出意見,報國務院研究確定。原則上屬於國家法律授權強制徵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費項一律併入稅收制度,不再單設收費項目。保留的只是那些改革轉型期內過渡性和已列入定型事業格局的公益性收費項目。
其次,根據政務公開的原則,所有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一律進入政務大廳,除現場執法特殊情形的處罰徵收部分,由當事人在就近銀行繳納外,其餘的收費全程均通過統一的櫃面式收費窗口完成。各地應將收費標準、程序、範圍等通過電子觸摸屏予以公開,屬於季節性收費或非穩定性收費的一律通過當地媒體提前告知,凡沒有公佈合法批准文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繳,由此導致的一切後果由徵收部門負責。不僅如此,國家有關部門採取切實措施統一相同業務、相同項目的收費標準,收費不應出現“地區差”和雙重標準。在公開的措施中還應包括社會監督,將行政收費的測算、通知、變更、入庫等程序,均置於人大代表和行風監督員的監督之下,督促徵收機關做到公正、公平,堅決杜絕隨意性和人情費,並對徵管人員進行專門培訓與輔導,嚴格程序管理,對收費的入帳、繳庫、票據的管理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杜絕出現多收亂收和挪用的現象。
第三,通過機構改革與職能轉換,各地可成立專門的收費管理機構,將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扎口,歸一個部門徵收管理。借助於科學的管理手段,建立一套新型的收費網絡平臺與徵收管理機制,探索收費專業化、系統化、信息化的新路子,特別是針對審批權這一塊,集中顯然比分散更有利於遏制多頭審批、多頭徵收、重復徵收的不良現狀。目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和價格、財政雙重管理。業務部門逐級上報,收費立項審批以財政部門為主,收費標準審批以價格部門為主。實踐證明,這種將收費審批人為分割的體制,弱化了政府對收費的管控。 而通過一個專業機構來統一徵管,這樣通過利益的調整,使原來屬於各個不同部門的收費與原部門脫鉤,行政機關一心一意抓執法與監管,心思從收費的利益驅動全部轉移到強化行政職能上來,既能夠提高行政效能,降低徵收成本,又能夠減少扯皮推諉,只收費不辦事、亂收費亂辦事的不良現象發生。
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到各行各業、基層農村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牽涉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行政收費是否依法、規範、公平、合理,直接關係到改革發展的進程,乃至黨風政風的改進和執政為民理念的體現。只有依靠改革,真正做到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真正實現公開透明與統一扎口,才能徹底堵塞收費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讓企業和群眾繳得明明白白,心悅誠服,從而保障各級政府行政管理“機器”的正常運轉。(作者: 梁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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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