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央視論壇):
嘉 賓:陳 東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大要案指揮中心副主任
岳禮玲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主持人:董 倩
策 劃:楊 紅
編 輯:孟 穎 徐 斌
主持人:各位晚上好,歡迎收看《央視論壇》。美國司法部日前宣佈,以欺詐、洗錢和非法入境等多項罪名,對逃亡美國的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前行長許超凡、許國俊及其親屬提起訴訟。這個案件跟兩年前被遣送回國的余振東一案有什麼樣的關係?另外美國司法在審理這個案件時,有可能出現什麼樣的結果?還有“二許”會不會像余振東那樣被遣送回國?這些都是人們非常關注的話題。今天我們演播室就請到兩位嘉賓,一位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大案要案指揮中心副主任陳東先生,另外一位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岳禮玲教授,我們來一起為您解答這些問題。先一起看一個短片。
據媒體報道,美國司法部日前宣佈,以簽證欺詐、洗錢、非法入境等15項罪名,對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特大金融罪案的兩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許超凡、許國俊及其親屬等5人提起訴訟。
美國司法部文件稱,該行前後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和許國俊,在十餘年的時間裏,涉嫌貪污和挪用鉅額資?4.85億美元。2001年10月案發後,三人分別經香港逃至加拿大和美國。其後,余振東于2002年12月19日在洛杉磯落網,在美國接受審判後,經中美協商,于2004年4月16日被遣返回中國接受審判,而許國俊和許超凡二人也于當年的年9月下旬和10月初,分別在美國堪薩斯州和俄克拉亥馬州落網。
就“兩許”在美國被起訴一事,中國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官員向媒體表示,此次起訴,是繼兩年前余振東在美受審並被遣送回國後,中美兩國司法領域就打擊外逃貪官的又一次重要合作。
主持人:2月10號是審前的聽證會,二個“許”都聲稱自己是無罪的,他們這種無罪的提出,對整個(案件)接下來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岳禮玲:據我所知,這是美國的一個庭前的一個答辯的程序。如果他答辯有罪,那下邊就是法官會確定一個量刑的聽證,那就沒有我們所説的法庭審理。如果他答辯無罪的話,法官就要設定一個開庭的日期,然後進行法庭審理。
主持人:原定是2月27號開庭的,但是現在時間推到3月27號,你們兩位能不能給我解釋一下,為什麼會推遲一個月的時間,什麼原因?
岳禮玲:我今天早晨通過電話跟美國教授聯絡,然後他告訴我就是,因為我們可能在這邊看不到那邊法院的消息,通過那邊的消息就是説,覺得案件比較複雜,所以要有一定的準備。
主持人:要有時間準備?
岳禮玲:得有一個月的時間。
主持人:但今天我在看報紙的時候,有媒體説可能因為這個案件比較複雜,也許會更長的時間之後才開庭,有這種可能性嗎?
岳禮玲:我想也會有,因為這要看雙方的控方和辯護律師,如果他們在調查,覺得自己沒有充分準備辯護,他們就會向法院提出再次推遲。
主持人:這一次開庭審判之後,有沒有可能形成一個比較明確的審判結果?陳主任?
陳東:據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可能性還不大,因為他可能還要經過控方和辯方,可能都要對自己再次蒐集的證據,繼續提請法庭進行聽證。因為“二許”本身不認罪的情況來看,可能也會經過多輪的聽證過程。
主持人:按照美國的刑事法律程序,要是在審理像“二許”這樣案子的時候,要經過哪樣的程序?您給我們介紹一下。
岳禮玲:我們知道“二許”在2004年9月和10月就分別被逮捕了,逮捕之後,美國一個典型的程序,要有一個第一次,就是見法官的這樣一個程序,它要解決犯罪嫌疑人有沒有辯護人,如果沒有的話他就給你指定一個辯護人,這個程序之後,第二次檢察官要有一個第一次簡單的指控,這個指控不是正式起訴,就告知他罪名。第二次,不知道“二許”案件經過沒有,我想是經過了。就是2月10號那一次,這一次是叫開庭前的一個程序,要一個答辯有罪或者是沒罪。如果答辯無罪,要確定一個開庭的日期;如果答辯有罪,法院要確定一個量刑的日期。這次叫開庭前的聽證,之後要有一個重罪的正式起訴程序,這個起訴“二許”案也是一樣。因為美國的憲法修正案裏要求重罪,尤其是在聯邦法院審理的案件,都要由大陪審團起訴,所以“二許”的案件也是經過大陪審團起訴,然後有一個正式的起訴狀,這個正式的起訴狀之後,才有我們説的法庭審理程序。
主持人:可能很多觀眾並不熟悉美國的司法制度到底是什麼樣的。接下來我們就看一個短片了解一下。
美國法院系統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套系統,相互之間獨立並行,各自又分為三級。一般情況下,一起刑事案件需要依據被指控的罪名是州罪還是聯邦罪,而決定由州法院或聯邦法院進行管轄。聯邦法院管轄的案件僅佔全國受理案件總數的2%左右。這些案件主要是通過國會立法規定的罪行。即俗稱的“重罪”。
在訴訟中,美國司法制度規定通常由檢察院和大陪審團分別行使公訴權。其中輕罪由檢察官單獨行使公訴職能;而對重罪的起訴,檢察官要經過大陪審團的批准,並以大陪審團名義提起公訴。
另外,美國法律還實行被稱為“辯訴交易”的特殊司法制度,即被告人如果同意放棄其辯護權,供認有罪,公訴人就可能以較輕的罪名起訴或者向法官建議判處被告人較輕的刑罰。余振東一案就採取了這種形式。最終使余振東成為中美建交25年來,第一例經過美國嚴格法律程序、並由美方押送至中國的重大經濟嫌疑犯。
主持人:剛才提到一個概念,這個案件在美國也是屬於重案的。怎麼會判斷它這是一個重罪?
陳東:依據美國的法律規定,它所謂的重罪,它是根據量刑的標準來衡量輕罪、重罪。“二許”目前所被指控的罪名裏,很多部分都屬於重罪。
主持人:以前余振東在美國被判的時候,他屬於重罪嗎?
陳東:余振東其中有一項屬於重罪,余振東也不是一個罪名。
主持人:像他有詐騙、洗錢、非法入境15項罪名,項項都是重罪,還是説裏面個別是重罪。
陳東:應該説個別是輕罪。
主持人:個別是輕罪。哪些項是重罪?就是15項罪名裏。
岳禮玲:它這裡面有一個第一個指控的罪名,對我們中國人來説不太熟悉,這個犯罪名稱很難翻譯,大概的意思就是説,你的經濟犯罪是帶有組織性的,而且是一系列的。所以,它指控“二許”的第一個罪名就是這樣的一個罪。
陳東:與腐敗有關,法案裏邊涉及到腐敗的罪名。
主持人:在“二許”案中,對他們這些指控,比如説洗錢、詐騙,還有非法入境這些算重罪嗎?
陳東:洗錢應該説沒有問題,但是詐騙也涉及到詐騙罪本身,也涉及到情節問題,詐騙的數額多少,可能構成重罪的起訴。
主持人:像這樣的重罪,15項罪名這樣的重罪的話,有可能怎麼判,判多少年?
岳禮玲:這第一個罪名如果成立的話,有可能判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犯這個罪,構成這個罪名情節嚴重的話,有可能判無期徒刑,就一個罪名就這樣。
陳東:對,在美國就是終身監禁。
主持人:就這一項罪名?
陳東:這15項,當然不需要全部加完,有5、6項,最後累計量刑的幅度,可能就是終身監禁。
主持人:這些罪名要確認下來需要多長時間?
陳東:這要看訴訟的過程,看它的聽證、開庭、一審、二審、上訴。
主持人:有可能是多長時間?
岳禮玲:真的不好説,因為法庭審理,比如説3月27號開庭了,在美國,陪審團,有可能選擇陪審團就選兩天,這都不好説。然後真正開庭審理傳證人,如果證人出現什麼問題,如果説“二許”提出上中國傳證人。
陳東:咱們國家一般規定庭審就是兩個月,兩個半月,美國時間很長,可能持續幾個月,半年,甚至更長,它有些訴訟能持續很長時間。
岳禮玲:但是它有一個原則,就是説法庭的審理要有連貫性,就是不能停,沒有特殊情況不能夠停下來,你持續一個月審判,你天天都得審,除了法定的節假日,你必須連貫。
陳東:反復地審,多次開庭。
主持人:可能人們比較關心這樣一個時間問題,因為可能會有這樣的想法,如果他們反復上訴的話,這個時間會不會一直就拖延下去了,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嗎?
岳禮玲:在美國上訴制度也是有一個限制的,也不可能反復上。
主持人:最長時間有可能拖多長時間?
岳禮玲:如果不涉及到最高法院的話,就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話,我想不會特別慢的。
主持人:很難給出一個具體的時間?
岳禮玲:很難,因為不知道第一次庭審的時候,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什麼樣的要求,或者辯護人對於傳證人有什麼(要求),因為美國有一個原則,你知道案情的證人都要上法庭,這樣的話可能涉及到中國或者是加拿大,或者是香港地區的證人。這樣如果他真是這樣傳證人的話,那就有可能拖很長時間。
陳東:法庭開庭之後它往往伴隨著還有兩個程序,一個就是在刑事法庭開庭之前再來一次聽證,聽證之後再進行正式刑事法庭的審理。同時還有一個,如果可能的話會做出(辯訴)交易,這就會大大縮短整個程序。另外還有一個,如果法庭審理到一定程度,因為曾經涉及一個罪名是非法入境,如果法庭最後把這個罪名認定,法庭如果判決一個驅逐出境,這個時間就不以他自己上訴來決定,程序也會大大地縮短。
主持人:兩種情況。您給我們解釋一下剛才您提到一個概念“交易”,這是一個什麼意思?岳教授給我們講一下。
岳禮玲:美國辯訴交易,有90%的案子,不論輕重案子,90%以上的刑事案子都有可能是這麼結案的,當檢察官起訴你15項罪名的時候,如果你對其中重要的罪名,或者是檢察官可以接受的這樣一個罪名,答辯有罪的話,那檢察官就可能許諾減少幾個罪名,或者是向法官建議一個較輕的刑罰。比如説“二許”舉例吧,如果這個案子起訴15個罪名,他就對第一個罪名答辯説有罪,那麼檢察官就起訴這一個罪名,後面14個我不起訴。
陳東:法庭就會按照檢控官起訴的這個罪名,來進行處罰量刑。
主持人:這樣就可以大大縮短時間。
陳東:而且對當事人來説,對“二許”來説他也會受到較輕的處罰。
主持人:對於“二許”來説,他們有可能接受這樣的一種方式嗎?
岳禮玲:2月10號他們沒有接受這個,但是在2月10號到3月27號這一段時間裏,他如果反悔,又想做這種辯訴交易的話,他可以告訴他的律師,他的律師可以聯絡檢察官再商量協議。
主持人:採取這樣的一種方式對“二許”來説有什麼樣的好處?對他們來説?
陳東:應該説適合採取辯訴交易的方式進行訴訟,目前來看是“二許”個人的權利,取決於他是否自願。但是就從“二許”的心理情況來看,他首先完全不認罪,這可能是一個策略,首先把程序往下走,當到一定程序的時候,當他意識到採取辯訴交易的方式對他自己更有利,他有可能選擇這種方式,因為他會處罰較輕,儘快結案,這種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主持人:現在他採取的是不認罪的一種姿態,那麼接下來這個案件會進入一個什麼樣的程序?
陳東:會繼續聽證,控辯雙方繼續向法庭提供證據,繼續審理下去,甚至一審、二審,會往下
走,但是這裡邊有一個根本的問題,隨著法庭審理的延續,案情的事實會越來越清楚,罪名會越來越確鑿,那麼應該説對他們自己越來越不利。
主持人:如果他早同意這樣的一個辯訴交易和越往後發展,在審理的過程中,在某一個時間點再提出他同意這種辯訴交易,哪個對他們來説更有利一些?越早越好嗎?
陳東:那應該是這樣。
岳禮玲:我也覺得是。因為這個和余振東的案件實際上是一個案件。
陳東:最後法庭是否定他有罪,定他幾個罪名,不以他自己是否承認為條件,那是肯定的。但是最後經過控方一再提供證據,控方一再向法庭展示他犯罪事實的過程,法庭會先後確定他首先非法入境,然後再確定他有洗錢,再確定他有欺詐,罪名會越來越多。這個趨勢是這樣的。
主持人:剛才提到余振東案,余振東當時有沒有接受這種辯訴交易?
岳禮玲:接受了。
主持人:是個什麼情況。
岳禮玲:余振東接受了辨訴交易,所以就沒有陪審團的法庭審理,然後法官確定了一個量刑的日期,我記得是2004年的4月吧,陳主任?在開庭的時候就判處他144個月的刑罰。
陳東:余振東當時做出的選擇應該説非常明智的,對於他自己來説是有很大的益處。首先一個,可以得到較輕的指控,這是第一。第二,會縮短訴訟的時間,免得自己一直在美國的拘留所裏的這種狀況。同時最關鍵的是什麼呢?他如果不接受辯訴交易的話,即使把美國的刑事程序走完,不管美國最後處以他什麼刑罰,中國的檢察機關對他的追訴我們是不會放棄的,因為他涉案的金額很大,如果按照《刑法》規定,追訴的期限是很長時間,他可能如果不接受這個辯訴,可能會面臨著以後,他在美國判刑之後,刑滿之後我們仍然可以進行追訴,同時他在香港也有犯罪嫌疑,香港可能對他也要進行追訴。這樣的話,他可能就會在漫長的時間內被追訴機關一直在追究。所以説,他儘早接受這個交易,並且同意回中國來配合調查,他的選擇是很明智的。
主持人:您所在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大案要案指揮中心,怎麼看待余振東這個案件和現在“二許”案件的聯絡?
陳東:余振東案件和“二許”目前在美國開庭的案件,我們認為這是一個案件,廣東開平中國銀行支行的巨大的貪污挪用公款案件,主犯就是他們三個。“二許”和余振東比起來,只是同一個案件處在不同的程序階段,或者説是中美執法合作當中一個不同的進程。
主持人:有沒有可能就參照余振東這個案件的審理模式去執行,去審理?
陳東:我認為這裡邊有兩點,一個是從執法層面上來説,從中美執法合作的這個角度來説,中方執法機關肯定會和美國的檢警部門在司法協作的層面上會積極地開展磋商談判,最後的結果到底如何呢,還要看案件往後的進展情況。第二,就美國的法庭審判來説結果到底如何,應該説還是看美國的法庭本身審判的進程,因為法庭審判是獨立的,司法獨立嘛,要看它審判的情況。但是司法並不排除雙方執法部門進一步地合作,就針對這個案子來開展一些卓有成效的,本著靈活務實的態度來進行司法協作。
岳禮玲:我覺得可能還是挺關鍵的就是兩許的辯護律師,還包括一共這次起訴是五個人,那就是“二許”和他們兩個夫人,還有一個親屬,是五個人,那就看他們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如果做工作,把這些利害關係給他們交代清楚,他們自己想清楚,那他們還有機會在法庭審理之前,進行像余振東類似的辯訴交易,答辯有罪的程序。在開庭審理,陪審團判決的時候、裁決的時候,到那時就沒有機會了。
主持人:因為我在看到“二許”這個案件裏面説到,有公安部的相關人員已經到美國跟他們見面,但是他們不同意這種,他們並不接受這種協商。
陳東:即使和“二許”,包括以前的余振東做工作,也是美國的控方出面,檢控官出面跟他談一些協議,認罪、回中國這樣子。但是這裡內涵著一個因素,美國檢控官為什麼給他做工作?為什麼跟他搞這個協議?那就是中美雙邊執法部門的一個合作。“二許”案件之所以現在被開庭審理,前提就是基於我們已經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了紅色通緝令,根據中美之間執法合作的備忘,一些司法合作的協定,美方才設法找到“二許”,鎖定目標,然後把他拘捕。律師做出何種決定也是根據控方提供證據的情況下。
岳禮玲:如果辯護律師看到證據非常清楚了,那他應該給他的當事人做工作。
主持人:余振東這個案件,《焦點訪談》節目也做過採訪,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
主持人:對於“二許”來説他們是不是還沒到這個份上,所以他們不會做出這種選擇呢?
陳東:應該説從“二許”他們自己內心怎麼想,我們很難去猜測,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這個案件的最後處理,對“二許”到底怎麼樣去判刑,有很多的因素在起作用。比如説他如果被判處驅逐出境,就不是他自己願不願意,余振東也好,“二許”也好,他們之所以有今天肯定不是他自己自願的,案子的最後處理應該不僅僅是他自己是否自願來決定。
主持人:本案最後的處理結果不僅僅要看“二許”們是否接受了美國提出的辯控交易,那麼還有什麼其他因素在決定著這個案件的判決,另外如果“二許”被美國司法機關判為驅逐出境的話,那他們將被驅逐到哪個國家?其實人們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二許”會不會像上次余振東那樣被遣返回中國?人們還在關心像“二許”這樣的貪官逃到美國之後,他們到底過著一種什麼樣的生活,這些問題在下期節目中我們繼續為您解答。明天見!
責編:劉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