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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招聘回避了,任用要不要回避?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0日 14:49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據2月10日《新聞晨報》報道,今年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人事部9日發佈實施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有著很多的亮點:公開招聘,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回避制度等。尤其是回避制度打破了“舉賢不避親”的陳規,“避親”可以防止和克服親屬聚集及其所産生的各種弊端,為事業單位職工廉潔奉公創造條件。從招聘人員的入口關開始實行回避制度,可謂從源頭上“避親”。但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並沒有具體規定在今後任用上是否回避、如何回避?沒有具體的界定就可能會出現兩種典型現象:其一,按回避制度招聘的人員,在試用期滿後,領導就可以不用再“回避”地使用親屬,重走“不避親”的老路;其二,套用招聘時的回避制度,壓抑有作為、有能力的職工,該提拔的因為“回避”的因素而不予提拔,難以走上領導崗位。這裡都隱含著不公平、不平等。

  我國對公務員有著一整套的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公務員任職回避是一種任用關係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回避的人員進行安排。實踐證明,公務員實行回避制度,有利於促進國家公務員清正廉潔,秉公辦事,有利於防止國家公務員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和聲譽。

  當然,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有別於公務員,不宜照搬照抄,但在實行回避制度方面可以借鑒。因為回避制度在保證清正廉潔,預防腐敗,秉公辦事等方面的功效是相同的。公務員的任用回避不僅有具體的任用回避規定,還有任職回避的程度,具有可操作性,不防借鑒。這樣,不僅可以清晰領導的用人思路,避免在“避親”與“不避親”間主觀主義;而且有利於人才的成長和進步。(作者:王旭東)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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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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