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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發出系列信號 “反商業賄賂風暴”將至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1月25日 10:49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消息:

  由“德普”“朗訊”等案件,暴露出商業賄賂對中國經濟肌體的侵蝕日益深入。而中央政府發出的一系列信號,預示著治理商業賄賂行動將在中國掀起一場風暴。

  “要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為,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

  總書記胡錦濤在2006年伊始的中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對當前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時,用這段話特別強調了對反商業賄賂問題的重視。

  同樣的表述也出現在中紀委書記吳官正的講話和中紀委的公報中。由最高層的言論中透露出的這些信息顯示,中央已下決心將治理商業賄賂作為反腐工作的下一個重點,業已部署的“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將在今年掀起一場“反賄風暴”。

  事實上,在此之前的一系列跡象顯示了風暴的醞釀過程──

  去年9月,由中紀委&&,聯合18個部委參加的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成立。

  12月18日,中紀委研究室、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南開大學等單位在南開大學舉行了“反商業賄賂與中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研討會”。

  該月下旬,包括反商業賄賂內容的刑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

  外企受罰掀開商業賄賂黑洞

  儘管近幾年,每年中紀委和工商總局等部門都會公佈上千起商業賄賂案件的處罰結果,但是2004年的“朗訊案”和“德普案”還是暴露了中國商業賄賂的嚴重問題。

  兩項案件的共同點是外資公司在中國對中國人員進行行賄,從而受到美國本土法律《海外反腐敗法》的處罰。而另一方面,沒有公開的信息顯示受賄的中方人員受到了中國法律處罰。

  根據美國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報告,全球最大的診斷設備生産企業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産品有限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産品。

  另據報道,美國朗訊公司曾在2003年9月30日發表的年度報告中指出,公司依照《反海外腐敗法》進行審計,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發現,公司在中國的運營過程中存在涉嫌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事件,並認為公司對此疏于管理。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寶庫認為,“德普案”説明在醫療行業的賄賂已經形成潛規則,而這些潛規則已影響到中國的經濟秩序。但這些案件中行賄的跨國公司受到母國法律處罰(如在德普案中德普公司的母公司──DPC公司要向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交納總金額超過480萬美元的處罰),而牽涉的中方人員迄今沒有公開信息顯示受到了中國法律制裁,説明中國相關法規尚不夠完善。

  在中國的刑法中,與受賄有關的罪名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二是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前一項受賄主體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後一項受賄主體為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程認為,中國受賄罪主體範圍的狹窄,導致了無法對現實中形形色色的商業賄賂行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特別是一些公職人員因不被法律視為國家工作人員而逃脫了處罰。

  而實際上,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除了國有企業和控股公司以外,各事業單位中的廣大工作人員,雖然既非國家工作人同也非公司、企業人員,但同樣掌握著一定的公共資源支配權(如採購權),並可能利用這些權力尋租。比如大量醫療回扣案中牽扯出的醫生收賄,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牽涉的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但他們卻難以受到現行法律的制裁。

  程寶庫認為,可資中國借鑒的是美國于1977年制定的《海外反腐敗法》,該法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其規定的受賄人,並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確定,而是看其是否實際行使政府公共權力。這樣一來,所有使用公共權力的人員都可以成為受賄主體,比如受委託為政府進行設計的私人設計師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業機構中的工作人員。這些規定,比中國法律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要嚴密準確得多。

  應該説,中國法律特別是刑法對商業賄賂有著嚴厲的規定,且其嚴厲程度在程寶庫看來為世界罕見。1993年,中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6年頒布了《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刑法》及其他部門法中的零散條文中也包含關於商業賄賂的規定。其中《刑法》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犯受賄罪最高可處以死刑。

  但這些法律説嚴厲卻未必嚴厲。據程寶庫介紹,目前就商業賄賂問題,牽扯到多除了法律定義的疏漏以外,中國關於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條文過於分散,立法層級不高,導致在實踐中反商業賄賂雖貌似嚴厲而實則效果不彰。

  比如在管轄權上,檢察、公安、法院、工商、稅務、紀委和審計等部門都有調查權。程舉例説,如果是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則由檢察機關查處,涉及公司企業人員則由公安機關負責,如果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則由工商部門處罰,但 “現在的情況是多頭管理,頭頭不管。”程寶庫説,德普公司行賄11年卻最終在海外被發現便是監管疏漏的明證。

  刑法修改只是第一步

  2005年5月,程寶庫所在的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成立項目,程期望能通過腐敗感調查展開對中國腐敗狀況的調查,這一作法是有感於 “中國反腐敗的問題是沒有評價體系。每年反腐成果沒有基本結論”。

  媒體引用南開大學法學院調查説,商業賄賂在醫療、電信、金融和建築等許多行業都存在,商業賄賂形式越來越隱蔽,多數以技術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外出考察和贊助業內研討會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現。被調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為開拓市場,曾有過商業賄賂行為,“給回扣”已成為許多公司競爭的法寶。

  當年6月和7月,課題小組曾撰寫了兩篇研究報告。據程寶庫介紹,文章頭一篇是關於德普案暴露出的商業賄賂問題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後一篇則提出了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等七項具體建議。

  報告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視,並要求將反商業賄賂作為廉政建設的重拳出擊。

  反商業賄賂行動由此啟動。程透露,中紀委于去年9月份組織18個部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工商總局和商務部等召開座談會,隨後成立了一個治理商業賄賂的領導小組。中紀委新聞處向本刊證實了該機構的成立。

  這一行動不久後在法律層面上開始落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最後一次會議上,中國立法機關擬再次對刑法作出修正,修正案草案中包括對商業賄賂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新條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提出,對公司、企業以外的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權錢交易”、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例如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藥品、器械採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數額較大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草案對刑法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但是,在法律層面,程寶庫的主張並不僅限于刑法修改。他認為,應當將分散在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例加以整合,將實體性法律規範(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規範統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以維護我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投資環境。(秦軒)

責編:王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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