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2月20日 07:07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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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屆五中全會審議並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要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位置,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長期致力於就業問題研究的勞動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莫榮研究員在接受《光明日報》的採訪時表示,《建議》的這一提法意義深遠。
2002年,中國開始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在過去的三年間,相關政策逐步成熟,中國系統化的積極就業政策正在形成。2005年11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了未來幾年的政策目標和措施,有幾個值得關注的變化:
一是更具操作性。《通知》規定,在稅收優惠方面,商貿企業、服務業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當年新招用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按實際招用人數減免四種稅。稅收優惠方式由按比例減免調整為按實際招用人數定額依次減免,有利於防止管理漏洞,操作性更強。比如,過去按人數比例減免稅,一個5000人的企業招用下崗人員500人,與一個10人的企業招用1個下崗職工享受的優惠政策是一樣的。如果按人數減免稅則更有利於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二是更具普惠性。對於高校畢業生、復員轉業軍人,《通知》明確,要認真落實有關政策,加強相關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對於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通知》指出,要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並首次提出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的試點工作;對困難群體的援助,《通知》提出,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
三是更具開放性。《通知》要求,各地在不涉及稅收政策、不影響中央非稅收入、不增加中央財政補助的前提下,還可制定有利於本地擴大城鄉就業的其他政策。
此外,“失業調控”首次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通知》提出,“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製作為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從2002年開始,中國將就業指標納入宏觀經濟的四大指標之一,此次進一步將其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這傳遞出一個信號:政府更加注重社會公平。(馮蕾)
責編: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