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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時評:以法律考量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28日 15:25 來源:
    專題:關注松花江水污染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新華社記者 鹿永建)11月13日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事故不僅是生産安全事故,而且派生出環境污染,國務院工作組11月26日對下一步工作提出4條意見後強調,除了依法追究爆炸事故責任,還要同時依法追究因此造成水環境污染的責任。

  這提醒我們,必須對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進行法律的考量,對違法者依法追究,使人們的環境法律意識得到一個實戰性的加強。

  環境事故頻發是我國目前經濟社會生活中一個特點,很多行為與環境法律法規背道而馳,卻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警惕。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底在哪些方面發生了違法行為,還有待於進一步調查。但是,對照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一些問題令人深思。

  環境保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水污染防治法也有類似要求。從吉化發生事故到污水排入松花江,再到對下游的哈爾濱等地産生影響,中間有一段時間。有關單位處理得如何?

  及時報告污染情況也是造成污染單位的法定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信息傳遞傳遞得如何?

  在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依法辦事的行為最後承擔了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對今後將會産生直接而深遠的影響。人們有理由期待,此次危機的處理成為讓法律深入人心的機遇。

責編: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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